第一辑 刑事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6&A=1&rec=392&run=13

民国初期,刑事案件由县知事或承审员审理。1928年建立桓台县地方法院,由高级法院委派承审
员,配司法、警察数人,1932年并入县政府。1937年刑事案件仍归县长审理,刑庭设县衙后堂,庭置
木棍、皮鞭、手铐、脚镣等刑具。1946年5月,国民党桓台县司法处建立,设主任审判官1人、主任书
记官1人、书记官2人、检验员1人、录事4人、执达员2人、法警1人、庭丁2人,对其统治区行使刑事
审判权。1948年解体。
1940年,桓台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刑事案件由县公安机关审理,对罪大恶极的汉奸、匪特头
子, 经查证捕获, 就地正法。1946年1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受理刑事案件325起,审结
202起,审结率为62%。判决人犯231人,其中判处死刑的占2.6%,缓期执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
拘役共占28%,教育释放、罚款处理者占66%,宣布无罪的占3.4%。同年12月,为适应镇压反革命、
土地改革运动,建立桓台县人民法庭(军事法庭),各区设分庭,由县长、区长分别兼任庭长,审理
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1952年11月,建立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刑事案件。属反革命案件
由县公安机关审理。自1955年起,各类刑事案件均由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实行人民陪审、合议
及开庭公判等制度。 是年, 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42.15%,其他刑事案件占57.85%。
1961年,受理刑事案件60起,审结59起,审结率为98.3%。1965年,受理刑事案件85起,其中反动道
会门案件占45%,破坏军婚占20%,奸污幼女、强奸妇女占14%,其他案件占21%。
“文化大革命”初期,审判机构被改组,审判程序废止,案件审结率下降。1967~1973年(军管
时期),共审结刑事案件280起,判决人犯287人。由审判组承办,军管组定刑。1974年恢复县人民法
院,至197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7起,判决人犯88人。
1980年1月,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恢复人民陪审、合议、辩护和公开审理等制度,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有权上诉。是年,全年受理刑事案件22起,审结19起,审结率为86.4%。公
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占审结数的90%,其中杀人案件占25%,强奸案件占40%,盗窃案件占15%,其他
案件占20%。1985年,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3起,审结31起,审结率为93.9%。1987年,全年受理
刑事案件64件,审结61件,结案率为95.31%。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的7件,10人。经淄博市中级人民
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6件,9人;改判刑期的1件,1人,准确率为98.4%。是年,召开公判大会9
次,宣判案件29件,占判决人犯的59%。

附案例一:吕锡涵反革命杀人案

被告吕锡涵,男,1911年生,桓台县六区大寨乡大寨村人。该犯于1939年参加伪24旅军医处,次
年在桓城担任与日军联络、办理山东保安24旅投敌事宜。先后任伪24旅营长、中队长及国民党挺进第
35纵队3营营长。1947年随敌逃至南京,1951年被捕。
该犯1944年占据卫固镇时,抓去村干部刘、邢2人用刀刺死。同年12月,又制定剿共计划,一次
率部捕去军属70余人,关押在警察所严刑酷打,强迫自首,以送日军“三角部队”一起杀掉相威逼。
1945年5月,将齐兴泉之父捕去,用棍打死投入井内。把敲诈勒索财物先后买地10余亩,盖砖瓦房一
处。还经常强伐群众茔林卖给日军。
1951年5月12日,桓台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判决,认定吕犯为反革命首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惩治反革命条例》第7条规定,判处吕犯死刑。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淄博专员公署核准,于1951年5月
21日将该犯验明正身,执行枪决。

案例二:张建忠抢劫杀人案

被告张建忠,男,1958年生,桓台县索镇公社后毕庄人。该犯于1979年9月20日夜,挖洞进入后
毕大队代销店行窃,被值班代销员张×发觉,该犯为逃罪责,随起杀人灭口之心,乘张不备,用木棍
击中张的头部,张因受伤,在两人搏斗中晕倒,该犯趁机又用棍对张头部、胸部连击后,随用匕首将
张颈部、胸腹部及生殖器部位刺伤17处。被害人因颅、脑、心脏严重损伤,当即死亡。该犯杀人后,
盗去现金37.68元,衣物18件,山东省布票640尺,粮票2 5.3斤及死者手表、票夹等物潜逃。1979年9
月22日查获归案,查明核实上述事实和证据。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由1名助理审判员,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1980年6月15日进行公开
审理,认定张犯为盗窃杀人犯,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张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不服一审判决,以坦白认罪为由,要求不杀,提起上诉。经山东省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确认其犯罪事实,并对原审按盗窃杀人定性不当,作出终审判决:变更原判犯罪性质,改判为抢
劫杀人罪。对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则维持原判。于1980年9月29日在桓台影院广场公判,将该犯
验明正身,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