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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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两处监所作首次检查。1962年,在监所检查中,查出公安机关羁
押人犯以拘留代替侦查,已决犯久押未送等现象。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写出报告,促进公安机关监所管
理。1983年,县人民检察院对监所自行检查193次,其中检察长亲自检查5次,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12
次,检查结果:羁押人犯手续完备,狱中秩序良好,看管人员执行政策。1984年,县人民检察院对监
所检查180次, 清狱15次, 给人犯授服法教育课2次, 传重点人犯谈话67次,对外执罪犯考查2次。
1985年,县检察院对监所管理执行四个坚持:即看守所执行24小时值班制,人犯家属送物检查制,县
检察院、武警中队、看守所三家配合协作制,坚持狱室每周一小清,每月一大清,以感化教育为主的
文明管理制。1987年,县检察院对监所自行检查6次,联合检查14次,讲法制课5次,开展“文明看守
所”、“百日安全”活动,口头纠正各种违法行为8次,对外执罪犯考查2次,全所未出现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