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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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县检察院自办第一起贪污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后,经县人民法院判决为免予刑事处分。
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原判,改判被告拘
役6个月, 缓刑一年。 1982年, 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全年受理经济案件比1981年上升
41.2%,其中贪污案件占58.8%,行贿受贿案件占11.8%,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占29.4%。经审理,
决定立案侦察的占受理数47%,决定起诉案件占立案侦查数的62.5%,挽回经济损失45362元。同时,
协助外地查处经济案件5起。1983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经济案件中,贪污案比上年减少17.7%,
行贿受贿案比上年上升11.7%。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占受理案件数的70%,立案侦查的占11.8%,
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913元。并协助外地查处经济案件5起。1984年,全年受理经济案件比前
2年减少64.7%,其中立案侦查案件占受理数66.6%,决定逮捕人数占立案数的50%。1985年,受理
经济案件13起,决定立案侦查的比上年减少30.8%,决定免予起诉的占侦查数的75%。1987年,全年
受理经济案件38起,立案侦查10起,立案起数、人数均是上年的1.25倍。其中起诉4人,免诉5人,撤
案1人。 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约19万元。协同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款63.6万元,查处偷抗税款
12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