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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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前,全县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由县公安机关办理。1955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配
检察干部11人,由检察长对刑事案件行使检察监督权。
1956~1958年,对公安机关提请报捕的刑事案件,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的占报捕数的67.1%;不批
准逮捕的占24.7%。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依法决定起诉案件占移送起诉案件的87.3%,决定
免予起诉案件的占4.9%。1961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对索镇区刑事案件全面复查。经复查认定,原
处理正确和基本正确的占95%以上,对错捕1案依法作了纠正。1983年,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
事犯罪活动中,全年受理公安机关呈请报捕人数比前4年的累计数多62人。经审查,逮捕人犯比前4年
批准逮捕人犯的总和多44人。对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依法决定起诉案件占移送案件的82.2
%,受理公安机关起诉人数比前4年移送起诉人数的总和多64人。其中,属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占6.6%,起诉县人民法院案件占82.2%。凡决定移送的起诉案件,人民法院均作有罪判决。是
年8月,全县刑事发案率比上年同期下降40%。1984年,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中,依
法批准逮捕的占受理数的77.2%,不批准逮捕的占18.9%,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占3.9%,审结
率达100%。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依法决定起诉案件占受理数的97%,出庭支持公诉案
件占起诉案件数的66.2%。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报捕的刑事人犯比上年减少37人。经审查,批
准逮捕的占83.3%,不批准逮捕的占5.4%,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占10.4%,公安机关自行撤回
的占0.9%。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比上年减少4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案件占受理数的75.8
%,不批准起诉的占10.3%,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占3.4%。1987年,在受理公安机关逮捕的各
类刑事案犯中,批捕率为93.3%,不批准逮捕的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人,审结率达100%。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50起,经审查,决定起诉46起。起诉后,县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县人民检察院全年参与公安现场勘查3次,复核证据、补充证据材料223份,提审被告175人次,批捕、
起诉准确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