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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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
1.优待 桓台是清河平原最早的革命根据地之一。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县有烈属24户、军属
53户;抗日战争时期,烈属604户、军属463户、工属208户;解放战争时期,烈属365户、军属1084户、
工属1093户;抗美援朝时期,烈属84户、军属2132户、工属2550户;1979年全县优抚对象普查,共有
烈属654户、病故军人家属17户、失踪军人家属7户、军属3830户(其中军官家属1015户)、残废军人
305户、复员军人2313人(其中在职748人)、退伍军人6017人(其中在职703人)、退伍红军战士2人、
军队离休干部18人。1987年,全县优属对象达2137户。10548人。政府对优属工作,实行群众优待与
国家抚恤相结合、政治教育与物质优待相结合的原则。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以群众帮工、代
耕、助粮、帮款等形式,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建国后,用以优待劳动工日和现金等措施,确保
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和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
(1)款、粮优待 1942年2月,长桓军政工作团发放3643万元(北海币),优待贫困抗日军属96
户。1945年,县政府发放粮食6.3万公斤,优待1078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41.56%。1948年2月,
为4844户,18776名优待对象,发放粮食25.4万公斤,其中小麦2.5万公斤。
(2)代耕优待 1948年8月,县委、县政府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工属,生产上实行代耕、代
种、代收制度。1949年冬,各村均建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并制订公约。1955年,全县有2183户烈、军属
享受代耕土地待遇,占其总数的46.75%,耕地1.04万亩。其中烈属399户,占其总数的44.78%,耕
地1373亩。
(3)劳动工日优待 1956年4月,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县人民委员会对全县烈、军属、革
命残废军人的优待,由代耕制改为劳动工分补贴制,以全年每人平均所得劳动日数作为优待标准,不
足者由社、队补齐。1962年,全县有1963户,7404人享有劳动工日优待,占优待对象总数的37%,优
待劳动工日23万个,补助粮食4万公斤。
1963年,调整优待标准,烈属享有优待劳动工日比社员平均工日增加15~20%,孤老烈属增加50
%,军属、残废和复员军人增加10%。增加定量补助。烈属每户一二人都符合条件者每月3~4元,3
人以上符合条件者,最多不超过8元。三等残废军人只限本人,每月不超过5元。是年,全县有优待对
象1709户,6007人,计优待劳动工日21.9万个。其中烈属453户,1285人,享有劳动工日5.39万个,
占其总户数的71%,总人数的72%;军属868户,3816人,享有劳动工日8.94万个,占其总户数的42
%,总人数的40%;三等残废军人53户,228人,享有劳动工日0.54万个,占其总户数的51%,总人
数的53%;复员军人235户,978人,享有劳动工日2.16万个,占其总户数的13%,总人数的12%。国
家补助。烈属233户,533人,每月1071元,占其总户数的51.43%;三等残废军人40户,186人,每月
172元,占其总户数的75%;复员军人72户,328人,每月308元,占其总户数的30.63%。115名在乡
残废军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300元。为9名无依靠的贫困烈士子女发放入学补助金660元。为58户烈、军
属,残废、复员军人发放建房补助金0.5万元。
1979年,实行定工补助。全县有烈军属1635户;8082人,享有优待劳动工日33.56万个,占其总
数的15.77%。1982年,全县优待劳动工日101.95万个,其中烈属261户,享有劳动工日8.93万个;军
属2432户, 享有劳动工日86.74万个; 二等残废军人244户(按半个劳动工日计算),享有劳动工日
4.04万个。定期定量补助828人,其中在农村的烈士父、母、妻276户,317人,月补助2907元,复员
军人462人,月补助3728元,退伍军人49人,月补助356元。
(4)现金优待 1983年1月,县政府决定,在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单位,对烈士的直系亲属、
义务兵战士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原用工分的一律改用现金。每年每户250元左右,或相当于同等劳力
的年平均收入。在乡二等残废军人,每年每户100~150元;三等80~100元;特等、一等残废军人,
凡已享受护理费的,按三等标准优待,不享受护理费的按二等标准优待,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参照三等标准予以照顾。义务兵战士同社员一样享有承包地,由
其家属代营,无力承包者暂由生产队代为经营,现金优待,分麦、秋两季兑现。是年,军属户年均优
待313元, 烈属305.6元, 残废军人135.6元,复员军人115.6元。1984年起,改由乡镇统一提留,至
“八一” 建军节统一兑现。 1987年, 全县在乡复员军人1717人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月补助款
28502.2元,人均16.6元。在乡退伍军人1081人中,享有定期定量补助67人,月补助1005元,人均15
元。
2.抚恤 牺牲、病故、残废军人,建国前无固定抚恤标准,通常采用粮、款抚恤,并随时解决其
亲属生活中的困难。1951年县政府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的优抚条例,统一了抚恤标准。1955
年第三次调整抚恤标准后,改抚恤粮为抚恤金。至1957年5月,全县除283名失踪军人外,1245户烈属
全部予以抚恤。

桓台县牺牲、病故军人抚恤标准
(1955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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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战士 │ 班长 │ 连排长 │ 营级 │ 团级 │ 师级 │ 民兵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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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 │ 180 │ 230 │ 280 │ 350 │ 450 │ 650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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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 │ 150 │ 200 │ 230 │ 280 │ 360 │ 520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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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残废军人、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残废抚恤标准
(1955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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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特等 │ 一等 │ 二等甲 │ 二等乙 │ 三等甲 │ 三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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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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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72 │62 │ 60 │ 50 │44 │ 38 │ 36 │ 30 │30 │ 24 │ 2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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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 │420 │380 │360 │330 │190 │170 │136 │126 │30 │ 30 │ 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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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民兵、民工 │360 │ │300 │ │160 │ │110 │ │30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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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4月,第四次调整抚恤标准后,军人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区专员、
副专员及相当以上职务的干部或13级以上干部,牺牲抚恤700元,病故600元;军队团职或14~17级干
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相当以上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行政14~17级干部,
牺牲抚恤690元,病故550元;军队营职或18~20级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社革命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及相当以上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行政18~20级干部,牺牲抚恤600元,病故500元;军队连排职或20
级以下干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社革命委员会及以上一般干部或20级以下,牺牲抚恤550元,病故
450元;军队班长、战士级、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牺牲抚恤500元,病故400元;参战民兵、民工牺牲
抚恤470元,病故370元。是年,全县共有烈属654户,病故军人家属17户,失踪军人家属7户,革命残
废军人299人, 工作人员3人, 民兵、 民工3人享有抚恤待遇。1982年调整在职残废抚恤标准后,与
1955年相比,特等因战致残增加18元,因公致残增加16元;一等以下,三等乙以上因战、因公致残者
分别增加16元。
1985年,第七次调整抚恤标准后,改为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之总和,无工资收入的按牺牲时军
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抚恤费。全县有烈属和病故军人365人,发放抚恤费89080.4元。
革命残废人员户年均抚恤金增至130元。
安置
1.志愿兵复员安置 1950年,建立桓台县复员安置委员会。1952年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是年,
接收复员军人1271人,其中县安置就业82人,乡安置91人,占接收人数的13.6%。1955年,建立区、
乡转业建设委员会。 至1958年,全县接收安置复员军人3545人,其中连以上45人,排200人,班以下
3300人;共产党员1296人,共青团员673人。至此,志愿兵复员安置基本结束。1982年,为志愿兵复
员军人发放修缮补助费4万元,木材48立方,建新房1779间。同时,还拨专款3200元,为39户复员军
人建立了新婚家庭。
2.义务兵退伍安置 1958年,本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始接收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至
1964年,接收退伍军人569人,其中复工复职19人,重返农村的550人,占总人数的96.66%。至1976
年,接收退伍军人2283人,其中复工23人,安排工作103人。至1987年,共接收退伍军人4025人,其
中非农业户口安排工作的230人,其余均重返农村。
3.军队退、离休干部安置 自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接收退、离休干部。1982年,在县城槐荫路
南端征地6.48亩,建成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安置离、退休干部10人(户),其中团级4人,居
住面积70平方米;营级6人,居住面积为56平方米。至1987年增至17人,其中副师级1人,正团级8人,
副团级4人,营级4人。逢“八一”、春节之际,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前往慰问。粮食、供销等部
门定期登门服务。
革命烈士褒扬
1.烈士文献 桓台县是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之一,历次革命战争,有近千名革命烈士为国捐
躯。1982年起,先后有县政府编印的《革命烈士英名录》;中共桓台县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桓台县
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和革命烈士事迹编纂委员会编印的《英烈千秋》、《中共桓台地方组织大事记》、
《革命烈士传》等专著颂扬烈士英名与事迹,为从事革命传统教育的乡土教材。
2.烈士陵园 位于县城北部张义公路东侧,建于1968年春,占地面积万余平方米。主体建筑为烈
士纪念堂,坐北朝南,实用面积240平方米。堂内中北部置有高2.5米,长4.5米的褐色平绒屏幕,上
有仿毛泽东题词:“死难烈士万岁”金色大字。东西两侧分别安放着不同历史时期烈士英名榜,其中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38人,抗日战争时期391人,解放战争时期294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78人,
对越自卫还击战中6人,外籍烈士70人。东西山壁分别悬挂着马耀南、王金英、李志业、柴玉禄、张
经淮、李贤荣、胡凤林7位烈士生平画面。南壁挂有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李曼村等题词数幅。北
与东西两侧靠墙处为供台,安放着28位烈士的骨灰,南侧为对越自卫还击战烈士遗物陈列处。中为仿
云涛烈士纪念碑,两侧为省、市、县出版的烈士事迹陈列处。
纪念堂后为烈士墓地,安葬烈士124人,立碑95块。多为华东第三野战军战士安葬本境。次为解
放战争时期的本籍战士。原散葬于张桥、任庄、马家、睦和、邢家、河崖头等村及桓台一中操场处。
1963~1970年,先后迁葬于此。清明节之际,全县城乡人民有组织地前往凭吊,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1986年4月,索镇一联中团支部63名团员青年,在此举行入团仪式。6月,中共桓台县委在此主持召开
了全县知识分子入党宣誓大会。
3.河崖头村烈士陵墓 位于河崖头与耿桥两村之间,东西长92米,南北宽8米,占地面积736平方
米,安葬烈士72人,立碑13块。系华东野战军后方医院驻马家庄康复医院伤残战士病故后所葬。1986
年,河崖头村集资2000元,整修院墙、大门,植青松、白杨树184株,设专人管理。逢清明节,周围
村庄的师生、村民有组织地前往凭吊革命烈士。
4.八里村烈士墓 位于唐山镇八里村西南,占地面积60平方米,东西向排列,安葬烈士6人,无
碑考。系1948年解放桓台城牺牲烈士。1986年,八里村立“革命烈士之墓”碑。逢清明节,附近村民
及学校师生前往凭吊。
5.云涛纪念地 位于索镇中心路,索镇大桥北的乌河中心,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四面环水,呈
舟状,西南角处有小型拱桥与岸相通。1946年春,中共桓台县委、县政府在中心地带立革命烈士英雄
谱碑两幢,镌录烈士127名;立革命烈士英雄赞碑一幢,由渤海三军分区政委李曼村撰文。1965年又
建革命烈士纪念碑一幢,高25米,上书“革命烈士永垂不朽”,为中共桓台县委书记刘林祥书。
1979年,县民政局在云涛北端建烈士纪念堂五楹,供列着974位烈士的英名,其中团级以上的38
名。云涛革命烈士纪念地,松柏茂密,纪念碑巍然矗立,纪念堂肃穆庄严,是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
统主义教育的重要场地。
救灾救济
1.灾荒赈济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黄河泛及县境西北部岔河等75个村,成灾面积13.84万
亩,蠲缓正银4538两,正米6.32万公斤。1899年,孝妇河黄土崖决口,县境东南部62个村,成灾面积
1.78万亩,缓征正银538两,正米1.32万公斤。
1934年8月,孝妇河黄土崖决口,宗崔、姚郭、陈家、潘孟等乡变成水泽地。县长王元一呈报山
东省政府,要求急赈未批,灾民大都倾家外逃。1935年,黄河决口。桓台县建立黄河水灾救济委员会,
在北极庙、洪福寺、马家庄、王家庄设收容所7处,接收并安置东平、荷泽、郓城等10多县难民1332
人。除省拨赈款2000元,旧单、棉衣各700件,药品1600份外,其余为本县自筹。半年后,所收难民
陆续返乡。1947年9月,全县大旱农业欠收,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发放贷款800万元(法币),月息2分,
为期2年,用于购置种子、肥料、农具和修缮房舍。
2.社会救济 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渤海区行政公署向桓台发放救济粮2.9万公斤,解决群众生
活困难。 1946年6月, 北海银行投入贷款20.7万元, 扶持索镇商户发展生产。1947年,县政府发放
1440公斤小麦, 为765名贫民解决生活困难。 为崔楼、田庄等区81户遇难家属发放救济款33.9万元
(北海币)。1948年2月,县政府成立救济委员会,妥善安置由战争造成的难民、贫民、无业游民、
国民党军队的散兵、俘虏和无依靠的孤老残幼、乞丐等,发放春耕贷款30万元;棉衣204件,棉被670
床;粮食7.2万公斤,其中小麦5.24万公斤。
1950年,县政府在春节前夕,发布通告,凡解放前地主、富农发放的一切债务(如放利钱、放粮
钱、买卖婚姻等),除正当商业来往的账目外,一律废除。在结束土改地区征收小麦10.78万公斤,
秋粮322.18万公斤,北海币2400万元,分配给贫困农民。同年秋,县政府又发动群众募捐粮食0.6万
公斤,干菜1.6万公斤,发给未分到土改胜利果实的生活困难户。1953年建立桓台县社会救济办公室,
负责全县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是年,县政府发放救济款2.33亿元(北海币),救济贫困户2751户;
发放无息贷款41万元,贷粮2万公斤。
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除国家优先救济贫困户外,对缺乏劳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
孤、 寡、 病、残者实行“五保”(保吃、穿、住、医、葬)制。1957年,县政府为1417个困难户,
6937人,发放救济款12.5万元(其中惠民地区拨给8.6万元),棉衣358件。1962~1965年,全县发放
救济款76.9万元(其中地区拨款28.6万元) , 生活贷款7.71万元,棉絮2.05万公斤(其中地区拨给
0.7万公斤,另外拨给衣服1250件),棉布41.91万尺(其中省拨12万尺,地区拨5.5万尺),救济21
万人次。1966~1968和1973、1976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21.84万元,棉布13.64万尺,棉絮1.64万公
斤(其中惠民地区拨款9.8万元, 布6.1万尺, 棉絮0.3万公斤) 。1980~1983年,全县发放救济款
37.91万元(其中地区拨款12万元),棉布51.4万尺,煤130吨。1987年,全县发放救济款15.86万元,
棉布8.8万尺,煤790吨。
3.生产救灾 1948年全县解放后,党和政府组织全县人民兴修水利,治理湖洼,使灾情降到最低
限度,但仍带来一定困难。1949年,旱涝交错,农田成灾面积13万亩,绝产9万亩。县委、县政府对
重灾区采取群众互济、自由借贷、种早熟瓜菜等自救措施与政府免征税粮相结合,减免农业税正税粮
69.59万公斤,占全年总负担的9.88%。1952年,对灾情实行分等减免,一等全免,二等以下,分别
减免7~2.5成,全县减免正税粮163.26万公斤。占当年依率计征数的14.97%。至1955年,全县共发
放救灾款4.76亿元(其中惠民地区拨款2.5亿元),救济受灾户7962户,22366人,严重困难户2829户;
发放贷款和副业扶持款3.14亿元。
1960~1964年, 多种自然灾害并发, 全县成灾面积16.36万亩, 其中旱、雹灾1.36万亩,水灾
16.36万亩,农田绝产11万亩。危害村庄61个。县委、县人委及时组建生产救灾指挥部,发动群众生
产自救。同时惠民地区为陈庄、高王、索镇等7个重灾区发放救灾款11万元。
1964年夏,全县连降3次暴雨,乌河、猪龙河泛滥,孝妇河黄土崖决口,境内西部地区平均水深1
米左右,农田成灾45万亩,绝产21万亩,危害村庄173个,冲塌房屋3.95万间,淹死15人,伤20人,
死伤大牲畜36头。其间,县委书记刘林祥、县长魏斌时常涉水灾区察看灾情,指挥救灾。县政府及时
为灾区发粮食1.25万公斤,款5000元,全年减免正税粮77.11万公斤,占依率计征数的32.52%。8月,
国家又投入救济款2.5万元,分发起凤、陈庄、高王、桓城、田庄、唐山、索镇7个重灾区。在节粮度
荒,群众互济中,有541个生产队捐献粮食3.11万公斤,代食品723万公斤。
1979年,遭受风、雹侵袭,全县受灾面积6.62万亩,县政府发放救济款22万元,棉布3万尺,煤
碳100吨,修房补助费2.8万元。对重灾区规定,人均口粮在200公斤、现金50元以下的村庄免征农业
税,全年减免征税11.87万元,占依率计征数的9.01%。1983年5月20日,境内遭受8级以上飓风夹暴
雨、冰雹袭击,达20分钟左右,受灾面积占粮田面积的51%,倒伏小麦占麦田总数的33%,减产2~3
成。县政府及时为重灾区发放补贴款7万元,救灾款5万元,医疗费2万元,布10万尺。1987年5月20日
夜,县境东部又遭受8级飓风和冰雹袭击,倒伏小麦7.8万亩,棉花受灾2300亩,瓜菜1300亩,毁坏房
屋350间,直接经济损失264.73万元。政府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3万元。全年减免农业税11.79万元,
占当年依率计征数的6.5%。
扶贫 1978年后,随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救济工作重点逐步转向扶贫。对农村由于缺乏资
金、劳力、技术或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生产、生活上一时困难的户作为扶贫对象。1979年,全县
有贫困户811户, 2820人, 集体筹集资金4万元,扶持450户,2025人,国家发放贷款2.3万元,扶持
730户, 2300人,当年脱贫40户180人。1982年,全县发放实物(猪、牛、羊等),折款3万元,扶持
840户,当年脱贫425户。1983年,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大力扶持发展专业户、重点户和新的经济
联合体的决定》,发放贷款4.2万元,化肥200吨,扶持专业户等3000户,其中扶贫2500户,当年脱贫
近千户。1984年,起凤镇对人均收入300元以下的1258个贫困户,实行镇办企业包一批,村办工副业
安排一批,新的经济联合体联合一批的措施,有912户当年增加收入。1987年,全县发放扶贫款78.7
万元,扶持各类项目120个,年创利润116.7万元,年末脱贫987户。
收容遣送 自然灾害的侵袭,导致各地群众相互外流。1961年,全县流往外地人员2.71万人次,
外地流入者达3万余人次。1962年1月,桓台县劝阻外流领导小组和收容遣送站成立,对外地流入本县,
生活无保障者予以收容、遣送。是年收容外地群众880人,有867人被遣送原地。此后,凡外地流入境
内生活无保障者,均由民政部门转送地(市)级收容所。
社会福利
1.孤寡老人供养
(1)分散供养 建国前,农村鳏、寡、孤、独和失去劳动能力无人赡养者,主要靠邻里相助。
人民政府建立后,适时为其发放救济款、物,解决生活困难。建国初期,由互助组为其代耕土地,与
国家救济相结合。1955年起,由生产队实行“五保”(保吃、穿、住、医、葬)供养制,标准为一般
社员生活水平。1963年,实行定户供养制,全县2255户,2776人,由生产队安置到亲属、近邻赡养,
集体支付费用。1978年,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有600户,65 2人,占总人数的95.32%。1982年,全县共
有五保户853户, 1089人, 分散供养者占总人数的70.7%。95%的每人月享有5元零花钱,年均粮食
225~250公斤,单衣1身,棉衣2年1身。凡由亲属供养者均与大队签署赡养合同。此后,各级敬老院
逐年增多,至1987年,全县分散供养者比1978年下降27%。
(2)集中供养 1958年,集体生产条件较好的夏庄、高王、鱼尤等村始办敬老院,对符合五保
条件者实行集中供养。其中夏庄敬老院供养30人。人民公社化期间,全县12处人民公社均办起敬老院。
1961年,全县48个敬老院改称营养食堂,供养1327人次,其中烈属76户,85人。1962年合并为7个养
老院(亦称福利院),其中县办1个,区办2个,社办4个,收养老人128人,孤儿18人。嗣后,各级养
老院解散。
1978年,新建村级敬老院2处,供养老人32位。至1987年,全县建有乡镇级敬老院1处,村级32处,
供养老人225位,占五保总人数的32%。凡集中供养者,年龄大都在70岁以上,日常生活为大集体小
自由,年均生活费230元左右。
2.孤儿、残疾人安置
(1)抚育孤儿 1960年,县政府在索镇、田庄、高王3公社各建1处孤儿院,对全县3~12岁无依
靠的223名幼儿、儿童实行集中抚养,入院孤儿的口粮及生活日用品由所在社、队供给,被服自备。
桌椅、床铺、炊具等生活用品,由县、社解决。至1961年6月,有83人安置工作。1963年,除18人留
院集中抚养外,其余分散安置在亲属或其近族家抚养。
(2)残疾人安置 建国后,县政府针对全县残疾人员的身体状况与其专长,由集体为其提供力
所能及的农活或手工业制作,解决个人生活,为社会创造财富。对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靠者,由集
体负责照顾。1985年10月,全县始办镇级福利厂2个,政府给予免税照顾,并将免税的20%作为社会
福利金。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缺)就业115人。1987年,全县社会福利厂增加到7个,其中
乡镇级5个,村级1个,个体联营1个。安置“四残”就业1 81人,占厂内生产人员总数的53.24%,年
创利润11.99万元。
婚丧管理
1.婚姻登记 1950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始在全县办理婚姻登记注册,由县民政局
主管,区公所承办。1955年12月,改为乡镇承办。1958年由公社管委会承办。1985年7月,改由乡镇
民政助理承办。同年,桓台列为山东省婚姻登记改革试点县。县、乡(镇)两级政府始建婚姻登记档
案,处理违法婚姻案件93起。
婚姻登记注册,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凡办理登记注册者,必须男女双方自愿,持本人户口和
所在村(或单位)介绍信,到一方所在地政府机关(或政府派出机关)审查备案。符合法律规定者准
予登记并领取证书。对复婚者,签发证书前须注销并收回前离婚证书。
2.殡葬改革 人死后出殡安葬入土,是桓台的传统习俗。20世纪50年代,倡导破除封建迷信,殡
葬从简。60年代,提倡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集体公墓,平除分散坟堆,开追悼会。70年代,废除旧的
送殡礼仪和土葬习俗,实行遗体火化和追悼会制。至1979年火化尸体2305具,火化率为惠民地区之首。
基本达到不见坟堆、不见披麻带孝、不见摆供祭灵、不见烧纸烧香、不见骨灰的“五不”要求。80年
代,年火化率达到95%以上,历年为地(市)殡葬改革先进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