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纪律检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6&A=1&rec=334&run=13

1950年3月,中共桓台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由9人组成。王立亭兼书记,副书记2人,下设
办公室。嗣后,配合全县土地改革,在党员中普遍进行纪律、政策教育。至1951年秋,全县土地改革
中受党纪处分的党员18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3人,撤销党内职务的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
3人。受党纪处分中,区委书记、镇长各1人,分别给予留党察看和警告处分。
1952年1月,在县直机关开展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为内容的“三反”运动,至7月结束。
定案处理党员65人,占参加党员总数的7.39%,其中开除党籍21人,留党察看20人,撤销党内职务4
人,党内警告20人。8月,县委纪委由苗仲德兼书记。1956年2月,由邢善贵兼书记。
1956年9月,中共桓台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桓台县监察委员会,魏斌兼书记。1957年2月,
全县审查干部工作结束, 有76名党员干部列为审查对象, 占干部总数的4.49%,占审查对象总数的
8.39%,占有问题总数的11.09%。受党纪处分的10人,其中开除党籍2人,留党察看2人,党内严重
警告4人,党内警告2人。
1957年8月,中共桓台县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共桓台县委监察委员会。1958年,全县整风反右运动
中,有19名党员被划为右派分子,其中开除党籍2人,取销预备党员资格1人。这次运动犯了扩大化的
错误。1959~1964年。甄别复议,对错划为右派的19名党员予以纠正。1960年~1963年,对整风反右、
整党整社等运动中受批判的党员378人、受党纪处分的279人进行甄别,甄别结果是:认为原批判处理
正确和基本正确的58人,原批判处理错了和基本错了的127人,原批判处理部分错了的94人。恢复党
籍、 政籍的3人,恢复党籍的25人,恢复预备党员资格的2人,恢复原来职务的4人,改变原来处分的
71人,维持原结论的80人。
1961年2月,邢丙善兼监委书记(至1962年10月)。1963年4月,郑宝瑞兼书记。至1966年10月,
在“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中,全县受党纪处分的党员794人。其中,开
除党籍、政籍30人,开除党籍410人,留党察看184人,撤销党内职务29人,党内严重警告109人,党
内警告32人。这次运动犯有怀疑一切、打击面过宽的错误。许多党员被错误处理。“文化大革命”期
间,监委组织陷于瘫痪状态。
1979年4月,恢复中共桓台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后,会同组织、宣传部门,对全县党员进行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教育。先后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33期,受教育党员9941人次,
占党员总数的66%。全县13个基层党委,358个支部定出“小立法”,占支部总数的62%。1980年8月,
中共桓台县第四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由9人组成,杜成祥当选书记(兼),
副书记3人。1981年,各公社党委设立兼职纪律检查委员,次年改为专职。
1983年9月, 中共桓台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桓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并升为副县级。
1984年9月,中共桓台县第五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吴效儒当选为
专职书记,副书记3人。增设纪律检查科、案件审理科、来信来访科等工作机构。至1985年,甄别复
议党纪案件1132起,其中1965年前的案件476起,恢复党籍、政籍121起,占原同类案件的23.9%,改
变原处分的28起,占原同类案件的7.4%,撤销原处分的94起,维持原结论的233起;“四清”(1966
年)案件533起,恢复党籍、政籍、职务的113起,占原同类案件的21.1%,改变原处分的209起,占
原同类案件的64.3%,撤销原处分的90起,维持原结论的121起;“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
案件131起,恢复党籍、预备党员资格的31起,占原同类案件的27%,改变原处分的30起,占原同类
案件的28.6%,撤销原处分的26起,维持原结论的44起。
1982~1985年,县纪委会同司法机关查处各类经济案件65起,其中万元以上5起,千元以上46起,
千元以下14起。查结59起,结案率达90.8%。其中,受党纪处分的5人,政籍处分6人,刑事处分35人。
追回赃款45.98万元。至1987年,立案20起,结案14起,处分违纪党员56人,其中,涉及局级党员领
导干部6人;开除党籍5人,留党察看11人,党内严重警告22人,党内警告17人,撤销党内职务的1人。
自1979年恢复纪检委至1987年底,共受理来信来访1 755件次(其中来访308人次),处结1402件次,
占受理总数的80%,全县21个基层纪委(纪检组),83%以上达到信访“三无”(无重复信访、无起
诉上访、无积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