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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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 中共桓台县委建立后,干部任免及审批权限的原则是:党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一
调配。县级负责人由上一级党组织、专署直接任命。1955、1956年分别实行县人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大
会选举制度,县级负责人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6年,将县级管理的干部分别划归县委组织部和农
业生产合作部、财贸部、文教部、政法部、工业部6个系统。属县委主管或兼管的干部调动仍由县委
组织部办理手续,凡属县人民委员会的一般干部调动,经县委分管部门同意后,由县人事科办理手续。
行政干部的任免、审批,提请县委任命,人事科办理手续。1961年,将各系统管理的干部,改为组织
部统一管理,人事科仅管理一般干部。“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县干部管理一度混乱,至1977年初步
明确各级干部管理范围、任免及审批程序。除地委委托县委代行管理的干部外,县委直接管理的干部,
有县委委员,县革命委员会常委,县委党校,县革委各办、室、局、社、行党的核心领导小组和行政
职务正副职,县委各部、委、室、校的秘书、干事、理论辅导员及相当以上职务的干部,县贫协、工
会、妇联、共青团常委。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有县委各部、委、室、校及贫协、工会、妇联、
共青团的干部,公安、法院的中层正、副职、招待所正、副职,县直各系统、各部门党总支委员、支
部正、副职和县直机关党委委员。县革命委员会委托人事局管理的干部,有县革委各办、室、局、社
的中层正副职。
任免、审批程序 县委管理的干部,由部门提出考察意见报告,组织部门审查,办理审批手续。
县委审批地委委托县委管理的干部,报地委组织部备案。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组织部审批。
县革命委员会委托人事局管理的干部任免,由人事局审查,会同县委组织部研究并经县革委主任或常
委同意后,以县革委名义审批。1982年,县人民政府序列的干部调动、任免手续,均由人事局办理。
奖惩 县委、县政府建立初期,对政绩显著的干部以口头表扬为主。1961年后,以系统、单位为
主,年终组织评选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1982年县评委会成立,主持干部政绩考核工作。同年
底,全县以14.7%的受奖面评出先进工作者170人,记功15人,记大功9人,升级者3人。1987年底,
以10%的受奖面评出先进工作者307人,记大功并晋级者2人,记功16人。
1950~1958年,全县机关查处贪污盗窃等案件284起。其中,涉及区级干部20人,科员44人,乡
干部34人,一般干部186人;受警告处分9人,记过处分43人,记大过处分38人,降级1人,降职6人,
撤职72人,开除39人,免予处分76人。1963年处理干部案件12起,其中受降级处分4人,开除留用1人。
案件涉及区级干部1人,一般干部11人。1965年开始的“四清”运动,围绕多吃多占、贪污盗窃、违
法乱纪等方面的问题,处分部分干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批干部受到批判,部分干部
受到党籍、政籍处分。1978年,中共桓台县委对“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的805起
干部案件重新复议,妥善解决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1982~1987年,处分干部13人,其中开除政籍的
8人,开除留用的1人,记过1人,记大过1人,其他处分2人。
退休、退职、离休 1952年始办理干部退休。1958年,全县有55名干部办理退休。1962、1965、
1978年,分别有74、58、131名干部办理退休。后根据条件,全年正常办理退休手续。至1987年,全
县有645名干部办理退休。干部退休后,按原月工资的75%领取生活费。
1953年,在全县办理干部退职手续。至1961年,有170名干部办理退职,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
工作的12人,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73人。 1962~1966年, 全县有155名干部办理退职。1978~
1987年,全县有421名干部办理退职。干部退职后,按原月工资的40%领取月生活补助费。月工资不
满45元者,按45元计发。
1982年, 在全县办理离休。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享有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性年满
60岁,女性年满55岁可办理离休。对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有离休待遇。
至1987年底,全县有420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其中,由退休改办离休的328人。干部离休后,工资、
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84年12月,建立县委老干部管理局,负责全县离休干部的政治、
生活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