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计量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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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度量衡制
1.度制 有营造尺(0.32米)、木金尺(木工尺)、裁衣尺、棉布尺、杂尺等,无统一标准,大
小不一。
2.量制 当地习惯用斗、撇、升量制,分别容小麦16公斤、8公斤、1.6公斤。
3. 衡量 以库秤16两为1斤, 叫“行秤”。市场用秤大小不一,均以“行秤”为本。有加四秤
(行秤20两)、截半秤。一般集市之山果、柴草市秤略大些。
民国计量 1930年,国民党桓台县政府成立度量衡监定分所。1932年推行市制,即1市尺等于三
分之一公尺,1市升等于0.5公升。1939年后,境内无计量机构,杂制盛行,计量混乱。
建国后计量 1952年,清理旧杂制计量器具,统一为市尺、市斗、市秤。1959年6月,又将以16
两为市斤,改为10两为市斤。同时废除旧杂制。
1.度制 有毫、厘、分米和米。折合市制为:1毫米等于3市厘,1厘米等于3市分,1分米等于3市
寸,1米等于3市尺。
2.衡制 有毫、厘、分克和克、公斤、公担等。折合市制为:1分克等于2市厘、1克等于2市分,
10克等于2市钱,100克等于2市两,1公斤等于2市斤,1公担等于2市担。
3.量制 有毫、厘、分升,折合市制为:1分升等于1市合,1升等于1市斤,10升等于1市斗,100
升等于1市石。
1978年1月, 全县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由16两为1市斤改为克制、 统一了中西药的计量单位。
1985年起,全县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