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物价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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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由渤海三分局长桓工商管理支局管理全县的物价工作。建国初期,为迅速恢复医
治战争创伤,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县人民政府实行平抑物价政策。70年代以前,贯彻“计划第一,价
格第二”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体制。县物价局负责全县的物价管理。综合平衡及
上级管理价格以外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监督基层单位执行物价政策,处理各种违反物价纪
律的行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物价改革,在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的前提
下,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辅以议购议销价。属于农副产品、工业产品,由国家定价;三类农副产品
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
协商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二类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一般浮动幅度为10%,最高
不得超过20%。对非商品收费的管理,坚持“合理稳定”的方针。1985年,县和地方企业的物价管理
权限扩大,农产品取消了统购、派购制,改为合同定购制。生猪、蔬菜,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价格。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物价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建设的
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