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商标、广告、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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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1950年7月,索镇酒厂根据政务院《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注册“东风”、
“得胜”商标。1956年,在商品流通中,实行“包购包销”,一度无商标注册。1963年4月,贯彻国
务院《商标管理条例》,恢复商标注册。“文化大革命”中,商标注册中止。1978年11月,整顿了12
个企业的商标, 其中, 经审查核准注册的有2个,未经注册自制设计使用的10个。1983年2月,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至1987年,全县有70个企业注册商标。其中,按行业划分;机具制造业
8个, 缝纫业9个, 食品制造业32个,造纸业6个,其它15个。按隶属关系划分:县属企业26个,乡
(镇)属企业16个,村办企业25个,个体、私营企业3个。
广告管理 1982年对全县广告进行了整顿。1983年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刊登广告的地点作定点管理。
1985年,全县使用电视广告的有2家,使用报纸广告的有4家,使用路牌广告的有10家,使用台历、挂
历广告的有15家。至1987年,全县使用各类广告达到33家。
经济合同管理 1950~1957年,经济合同签订变更、注销及纠纷均有各级经济部门处理,处理无
效时,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978年起,经济合同管理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工商、
农商等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工业与工业之间、交通运输与其它
部门之间,建筑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合同,均由县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1981年起,所有经济合同,
一律归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
1983年1月,县工商局建立经济合同管理股;1984年1月,建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至1985年,
全县签定合同168503份,总值8283万元,调解合同纠纷8起,金额8.6万元。县五金交电公司、唐山棉
纺厂、县鞋服厂、被淄博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1987年,全县签定各类经济
合同156607份,金额1777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23件,金额32.26万元。仲裁经济合同案20起,金
额32.26万元。全县又有53个工商企业被评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