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税务体制 资料库:桓台县情资料库 章节:桓台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section/1/article/30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section/1/article/30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国时期,以税种划分为国税、省税、县税三级征管。国税为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货物税、
盐税、特种营业税等8种;省税为营业税;县税为田赋、契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车船使
用牌照税、宴席税、娱乐税8种。
    1940年,桓台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内开征公粮与田赋,实行弹性税率,县财政科有一定机动
权。1949年全县统一了税政,建立新税制。1960年以前,中央实行高度集中的税务体制。1961年起,
县税务局有少许权限。 1978年后,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税务体制,县税务局有权处理:
(一)对纳税之后因变质、变色、损坏,又回厂加工复制的同种产品的免税;(二)由于特殊原因长
期欠税的单位或个人需减免税额千元以下及减免地方各税;(三)对投机倒把的罚款、补税和对违法
从事工商运输、建筑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加成加倍的征税。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