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税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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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以税种划分为国税、省税、县税三级征管。国税为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货物税、
盐税、特种营业税等8种;省税为营业税;县税为田赋、契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车船使
用牌照税、宴席税、娱乐税8种。
1940年,桓台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内开征公粮与田赋,实行弹性税率,县财政科有一定机动
权。1949年全县统一了税政,建立新税制。1960年以前,中央实行高度集中的税务体制。1961年起,
县税务局有少许权限。 1978年后,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税务体制,县税务局有权处理:
(一)对纳税之后因变质、变色、损坏,又回厂加工复制的同种产品的免税;(二)由于特殊原因长
期欠税的单位或个人需减免税额千元以下及减免地方各税;(三)对投机倒把的罚款、补税和对违法
从事工商运输、建筑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加成加倍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