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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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境内财政收入统归国家征收。民国时期,有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之分。建国后,又有预算
内收入与预算外收入之别。
国家预算内收入 清代,境内财政收入以地丁银为主,兼有杂税,以银两为计算单位。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之银两计算征收。1914年,改征银元,除地丁银外,尚有租课田赋附税、田
房契税、杂税等项目。夏、秋两季所征地丁银为省地方税;印花税,烟酒税,盐税等为国税,属中央
财政收入。1919年,国家从桓台计征铜元4588.34吊,征各项杂捐银2860元,铜元2117.40吊。1929年
以前,财政属中央统管,收入归中央。1920~1929年,国家财政收入以田赋,丁税为主,占全县财政
总收入的99%。
建国后,县级财政收入主要是农业税。1949年,农业税占财政总收入的50%以上,其他各项税收
占42.31%。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工商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长,农业税收入
所占的比重相应下降。1975年,农业税占财政总收入的11.53%,工商企业利润占29.31%,其他各项
税收占59.01%,其他收入占0.5%。1985年,企业所得税及各项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92.54%,农业
税占7.46%。 1987年,各项税收和企业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90.91%,农业税占6.02%,其他收入占
3.07%。
地方预算外收入 民国时期,地方财政收入向无定数,时敛于民,随地丁征收。1914年,从夏粮
起, 田赋银每两征收附加0.40元。 1919年, 糟米每石附征铜元2吊。 1928年, 丁糟项下征收附捐
199630吊(铜元),是1920年的3.66倍。1948年秋,始征收村经费,尔后的地方自筹,地方附加等均
为预算外收入属县机动资金。
1950年,地方附加以不超过正税的15%,征收实物。1952年,整顿各地自行摊派现象,对农村附
捐实行统一管理。1955年,开始征收地方自筹经费(俗称地方附加或预算外资金)。规定农业税附加
为8%。1956年改为20%,1957年改为14.28%,1960年改为20%,1962年改为8.5%,营业税、所得
税为1%。
1957~1987年,桓台县财政预算外累计决算收入为1157.35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占43.48%,工
商税附加占15.30%,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占5.25%, 县办企业利润留成占12.22%,企业折旧基金占
3.60%,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占10.21%,所得税地方留成款占4.78%,其他收入占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