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劳动力就业安置,先后实行过雇用工、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外包
工等6种制度。
雇佣工 民国时期,城乡劳动力自由谋生,工人处于被雇佣地位。1932年,新城、索镇、田庄等
集镇的私营商店、钱庄、当铺、粮店、炭栈等座商及酿酒、榨油、酱园等手工业作坊,雇佣店员(工
人)1500余人。日军侵占桓台期间,工商业萧条,大批店员(工人)失业,至1945年,全县只有雇佣
工人300余人。
解放初期, 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 一方面对私营工商业中的职工全部
“包下来”,另一方面在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同时,不准资方随便解雇职工。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逐步安置失业人员
就业,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制止资方加班加点,克扣雇工工资,并查处了两起资方虐待店员的案
件。至1952年,全县共有雇佣工1898人。
固定工 从1953年起,国家开始招收固定工。是年,从农业人口中为淄博、昌潍、长岛等地区招
收建筑工千余人。其后,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工商业中的全部雇工(店员)转为固
定工人。1957年,固定工增加到14010人。1958年,工业盲目发展,用工单位直接到社、队招工。是
年,有8000余人分别参加湖田煤矿和金岭、四宝山铁厂建设。1960年,随着钢铁工业的调整,全县固
定工下降到5331人。1962~1963年,又精减职工2355人,支援农业生产。1966~1967年全县招收固定
工2331人,其中为金岭铁矿、胜利油田钻井队、青岛远洋公司、北镇、邹平纺织厂、沾化造纸厂等单
位招工1149人;境内企业安置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68人,农业人口青年1114人。1972年,又将1971年
前招收的临时工784人,转为固定工。1977年,将738名下乡知识青年安置在全民或集体企业中就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政审、体检、统一分配的招工制度。
1978~1983年,全县共招收固定工4373人,其中为外地企业招工531人,境内企业安置3842人。
合同制工 1984年开始试行合同制工。当年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青年,荣
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士兵和志愿兵及三等以上的残废军人,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战
士。 合同期一般为5~10年, 期满后,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决定续签或解除合同。至
1985年,共安置非农业户口待业青年就业820人,其中为齐鲁石油化学公司招收工人50人。1987年,
招收合同制工人764人,其中从1959年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中,招收其子女173人,招收城镇非农业户
口待业青年328人;招收复员转业军人63人,安排大中专毕业生169人,其它方面31人。
临时工 1957年4月,开始实行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制度。全县招用临时工382人,从事
临时性生产或工作。1958年劳动力调配失去控制,次年增加到1156人。“文化大革命”破坏了两种用
工制度,有780多名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此后,临时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1985年,有临时
工1270人,1987年达到1856人。
亦工亦农轮换工 1967年,开始试用亦工亦农轮换工。至1978年,全县有亦工亦农轮换工780人。
1980年,清退亦工亦农轮换工。1987年,列入劳动力计划管理。又将留用的359个亦工亦农轮换工转
为合同制工。
外包工 建国初期即实行外包工。 1970年后, 用工逐年增多,至1987年,全民企业中有外包工
763人,集体企业中有391人。
第一辑 用工制度
境内劳动力就业安置,先后实行过雇用工、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外包
工等6种制度。
雇佣工 民国时期,城乡劳动力自由谋生,工人处于被雇佣地位。1932年,新城、索镇、田庄等
集镇的私营商店、钱庄、当铺、粮店、炭栈等座商及酿酒、榨油、酱园等手工业作坊,雇佣店员(工
人)1500余人。日军侵占桓台期间,工商业萧条,大批店员(工人)失业,至1945年,全县只有雇佣
工人300余人。
解放初期, 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 一方面对私营工商业中的职工全部
“包下来”,另一方面在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同时,不准资方随便解雇职工。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逐步安置失业人员
就业,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制止资方加班加点,克扣雇工工资,并查处了两起资方虐待店员的案
件。至1952年,全县共有雇佣工1898人。
固定工 从1953年起,国家开始招收固定工。是年,从农业人口中为淄博、昌潍、长岛等地区招
收建筑工千余人。其后,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工商业中的全部雇工(店员)转为固
定工人。1957年,固定工增加到14010人。1958年,工业盲目发展,用工单位直接到社、队招工。是
年,有8000余人分别参加湖田煤矿和金岭、四宝山铁厂建设。1960年,随着钢铁工业的调整,全县固
定工下降到5331人。1962~1963年,又精减职工2355人,支援农业生产。1966~1967年全县招收固定
工2331人,其中为金岭铁矿、胜利油田钻井队、青岛远洋公司、北镇、邹平纺织厂、沾化造纸厂等单
位招工1149人;境内企业安置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68人,农业人口青年1114人。1972年,又将1971年
前招收的临时工784人,转为固定工。1977年,将738名下乡知识青年安置在全民或集体企业中就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政审、体检、统一分配的招工制度。
1978~1983年,全县共招收固定工4373人,其中为外地企业招工531人,境内企业安置3842人。
合同制工 1984年开始试行合同制工。当年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青年,荣
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士兵和志愿兵及三等以上的残废军人,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战
士。 合同期一般为5~10年, 期满后,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决定续签或解除合同。至
1985年,共安置非农业户口待业青年就业820人,其中为齐鲁石油化学公司招收工人50人。1987年,
招收合同制工人764人,其中从1959年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中,招收其子女173人,招收城镇非农业户
口待业青年328人;招收复员转业军人63人,安排大中专毕业生169人,其它方面31人。
临时工 1957年4月,开始实行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制度。全县招用临时工382人,从事
临时性生产或工作。1958年劳动力调配失去控制,次年增加到1156人。“文化大革命”破坏了两种用
工制度,有780多名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此后,临时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1985年,有临时
工1270人,1987年达到1856人。
亦工亦农轮换工 1967年,开始试用亦工亦农轮换工。至1978年,全县有亦工亦农轮换工780人。
1980年,清退亦工亦农轮换工。1987年,列入劳动力计划管理。又将留用的359个亦工亦农轮换工转
为合同制工。
外包工 建国初期即实行外包工。 1970年后, 用工逐年增多,至1987年,全民企业中有外包工
763人,集体企业中有39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