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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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的实施 1984年下半年,开始执行“三同时”审批制度。凡是能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建
设项目,其防治污染与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不经环境
保护部门审批的此类建设项目,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而
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准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风
景游览区建设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已建成的一律关、停、并、转、迁。对国务院规定的乡镇企业不
准生产和经营的19种污染严重的产品项目,严格把关,不予审批。至1985年底,全县审报项目143个,
审批127个,占94%。有6家县属企业和10家乡镇企业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未予审批。至1987年,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率,一直保持100%。
1986年,环境管理领域较前拓宽。从对工业污染管理扩展到兼顾农业生态环境管理,由城市环境
管理发展到区城、流域的环境管理。管理手段由过去的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行政、经济、法制等综
合手段相结合,由经济性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过渡,由单纯监督管理转向服务管理。对污染源控制由点
源控制扩展到局源控制,由单纯治理转向防治结合。
污染事故处理 1977年,受外来工业废水污染,人、畜、农作物受害日趋严重,桓台人民上书国
务院并派代表赴京交涉半月余,污染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980年,全县引用外入工业废水灌溉,致1.4万亩小麦受害,其中绝产6999亩,损失粮食89万余
公斤。经省派工作组调查核实后,责令张店地区之排污企业赔款79万元。1984年,果里乡、唐山镇的
6个村引用由涝淄河流入的工业污水灌田,致241亩小麦受害。经测定核实后,张店地区有关排污企业,
依法赔款3.7万元。1985年,唐山、邢家、起凤、耿桥、索镇6个乡镇,56个村引用由东猪龙河流入的
工业污水灌田, 致6795亩小麦受害。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 由张店地区有关排污企业赔款
16.39万元。是年,县磷肥厂、果里乡硫酸厂的废气污染了张店区卫固乡北岭村的农作物。经核实后,
责令两家排污企业赔款1241元。
1982年,县造纸厂的氯气溢漏,危害附近小麦70亩,由厂方赔款4500元。秋后,该厂烟尘又污染
并危害附近菜田, 赔偿菜农损失1700余元。1986与1987两年,处理污染事故2起,分别赔款6973元和
12152元。
排污收费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法》规定,县政府于1980年11月30日下发了《桓台县排污收费
实施办法》。1982年,首先对排污严重,超过国家允许标准的县磷肥厂、县化肥厂和县造纸厂征收排
污费2.4万余元。到1985年,全县排污超标企业22家,全年收排污费30.6万余元。所征收超标排污费,
80%用于企业污染治理,20%用于环境保护事业。

桓台县排污收费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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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1982年 │ 1983年 │ 1984年 │ 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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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24229.50│39858.80│54794.19│3062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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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造纸厂 │ 5000 │ │8464.40 │1012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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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厂 │ 18568 │ 38592 │ 46104 │ 2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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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厂 │ 661.50 │1266.86 │ 225.79 │ 1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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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镇酒厂 │ │ │ │ 4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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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 │ │ │ │ 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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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 │ │ │ │ 6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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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 │ │ │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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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公司 │ │ │ │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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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毡纸厂 │ │ │ │ 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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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第五毛巾厂 │ │ │ │ 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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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桥造纸厂 │ │ │ │ 43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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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桥宫家造纸厂 │ │ │ │ 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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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造纸厂 │ │ │ │ 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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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庄造纸厂 │ │ │ │ 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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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电镀厂 │ │ │ │ 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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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凤造纸厂 │ │ │ │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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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建材厂 │ │ │ │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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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邢家电镀厂 │ │ │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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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85年,田庄造纸厂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