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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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民国年间,官府办理公房出租。建国初期至1953年,由县政
府财政科对公房实行统一管理,“以租养房”。1986年,县政府规定:所有
公房均由房屋管理所统一调配和管理,不论公家、私人,均需提出申请由房
管所批准, 订立租约后始得住用,并按期缴纳租金。至1987年全县私房租赁
179741平方米,按标准收租金19.4万元。退租时,增加的设备,不准拆除,
无偿移交房管部门。
租金标准 1980年,私产出租住宅每平方米月租金0.41元,营业出租每
平方米月租金1.79元。1984年起,按照“以租养房”的原则,将城区工商企
业租用房管部门的生产营业及附属用房的租金改为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
费、租金、利息5个要素计租,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3.03
元,砖石结构每平米2.73元。住宅出租179741平方米,每平方米月租金0.03
元,营业出租每平方米月租金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