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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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有衙门、学校、庙宇、祠堂、教堂等公共建筑。20世纪30年代,
有公房1336间, 18704平方米。1948年3月桓台解放后,接管了旧政权的公房
2494间,34911平方米。由县政府财政科管理。
单位自管公房情况为, 建国初期, 没收地主, 资本家的房屋2961间,
41499平方米。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城市房产房权的决定后,由县
人民政府代管,由县财政拨出少量经费负责维修。1977年后,由基建局房管
股对公房统一管理,对公房实行低租金收费和小型维修,大型修缮,由使用
单位负责。1987年,全县共有公房38366间,总建筑面积575400平方米。其中
统管房103间,1446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0.25%;全民单位自管房27196间,
40 7941平方米, 占70.90%; 集体单位自管房11067间,166013平方米,占
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