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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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 解放前,土地自由买卖。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统归集
体所有。1965年起,随着人口不断增多,城乡各项事业的发展,城乡建设和
村庄农民建房用地越来越多。1978年1月,中共桓台县委、县革委会作出《关
于社员一律不准占用耕地盖房的决定》,土地管理由民政局负责。1982年,
移交农业局管理。是年,桓台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桓台县国家和乡镇企事
业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倡珍惜每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减少用地面积;国家、乡镇企事业建设用地要服从统一规划;办理征地和划
拨手续;严格控制砖瓦窑用地;凡占用耕地的,要造地和恢复耕地;严禁任
何单位直接向农村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土地。土地被征用后,超过一年不
使用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违者处罚。1985年,县政府组织农业局、
城乡建委、工商局、银行、乡镇企业局、公安局等部门,对1983~1985年全
县用地全面清查, 其中国家和乡镇企事业单位申请用地1921.6亩,批准用地
1077.7亩;村办工副业占地5509.5亩,(其中砖瓦窑厂94座占地3533亩);
宅基占地4559.6亩。 并对69个国家、 乡镇企事业单位, 违章乱占滥用土地
1524亩(不包括村办工副业占地)作了严肃处理。
土地价格 解放前,城乡土地价格混乱。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规定:凡
建设征用有收益的耕地(包括补偿费)其价格标准以最近3年作物实产总值
计费,按小麦、玉米各半,以国家收购牌价平均计算。地内的附着物,据实
补偿。随着农作物产量的不断提高,土地的附属设施不断增多,征用土地的
补偿费也相应提高。1982年起,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
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
定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