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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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起,县城内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由建设部门上报基建计划,建设
单位持计划任务书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城建部门核实用地面积,建设规模,
用地性质,资金来源情况,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发放
定址通知书和委托设计书。建设单位持书去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
续和委托设计。后由建设部门发放建设许可证,到质量监督站办理施工许可
证。由城乡建委城市规划管理科去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施工。
对“三废”污染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与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对易燃
易爆项目,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沿街建筑物需退出建筑红线,退出宽度为房屋檐高的1/3~1/2,料物
堆放占用人行道和路面时,交纳占用路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