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企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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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制比重 建国初期的1952年,境内工业企业所有制有两种成分,其
中全民企业(即国营工业企业)占0.28%,个体工业占99%以上,从1953年起,将
私营工业企业逐步改造为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私人合营企业,将74.4%
的个体手工业者组成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组)。是年,工业企业所有制
有4种经济成分, 其中全民企业占4%, 公私合营企业占2.59/6, 个体企业占
44.5%,集体企业占49%。1958年,公私合营企业全部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并
将城乡集体所有制合作工厂全部升并为全民企业。当时,工业企业所有制只有全
民与集体两种经济成分。至1960年,全民企业占28.2l%,集体企业占71.79%。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又将不适当的升为全民工业的16个企业,恢复其集体性
质。1968年起,农村社办工业企业大发展。至1978年,全民工业企业所占比重为
23.34%, 集体工业企业所占比重为76.66%。1978年后,工业所有制又出现4种
经济成分,其中全民企业占0.9%,集体企业占39.5%,私营联户企业占8.7%,
个体企业占50.9%。
轻重工业比重 建国初期到1957年,全部为轻工业的加工工业。1958年,始
有基础工业企业。 1960年,重工业所占比重上升到33.15%。经过三年国民经济
调整, 1965年重工业所占比重降为25.21%。“文化大革命”中有所回升,1976
年重工业比重达32.4%, 1978年又上升到48.56%。1978年起,调整产业结构。
至1987年,轻、重工业比例稳定在54:4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