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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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只对部分引河灌溉和大型工程引水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孝妇河引水 由孝妇河灌溉委员会负责管理沿岸引河灌溉用水。乡、村组成
灌溉委员会,协调灌溉用水。灌溉委员会只收取低微的水费,用于沟渠建设及其
它开支。
引清济湖干渠引水 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管理,控制南、北干渠分水量,只对
湖区经营性用水合理收费。
太河、萌山水库引水 1985年后,通过友谊沟,每年从太河、萌山水库引进
3000~5000立方米水,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分配水量,特殊供水,征收水费。
附:水利纠纷与协议
1.桓台、临淄引用乌河水之纠纷与协议
1942年,临淄县修渠10余公里,大量截流乌河水,致使下游水量骤减,乌河
沿岸及湖区群众生产、 生活用水匮缺, 造成水荒。桓台县以每年向临淄县交纳
1.5万公斤小麦,作为用水抵资,以保水源。
1955年,临淄县重开旧渠,使乌河水大减,水荒再起。县长苗仲德率员赴临
淄县协商,达成“临淄停工,暂不引水;桓临建立组织,统一管理乌河引水。桓
台县支援临淄县开发新水源”的口头协议。但未能履约,纠纷未息。
1956年,省水利厅会同惠民、昌潍两地区及桓台、临淄两县负责人,全面勘
察了乌河沿岸引用水情况。当场,作出“临淄县引水0.5个流量 (河水为3.5个流
量) ”,“上下游互相照顾”,“在未确定分水量前,不再增加新的水利设施”
的决定。
1957年3月, 两地、县在水利厅主持下确定:“将乌河水的20%给临淄县,
80%给桓台、博兴县使用”。“在小清河流域整体规划未提出前,双方引用乌河
水源维持现有状况。”但问题仍未解决。省水利厅再次主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并于10月17日以鲁人委(1957)字4020号通知下发。商定:“水量分配按全部水量
(不包括临淄新开水源)临淄县占23%,桓台、博兴县占77%。
1958年,应临淄县要求,补充了1957年的协议内容:“将小泥河、湎阳河改
道归临淄使用”“分水时扣除临淄新辟水源部分”。
2.桓台、高青关于刘春家引黄过清补源工程的协议
1987年4月, 桓台、高青两县,在省水利厅主持下,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工
程施工、送水、管理等方面的协议,并以1987[省水计]58号文件下达。其中对送
水、水费、工程管理做如下协议:
①除汛前六月份及汛期不宜引黄补源外,补源(送水)时间定在春灌后、冬灌
前短时送;灌溉时间,在不影响高青县用水的前提下,视黄河水量,若有余水,
由两县协商增送。
②干渠进水闸口,两县交界处分别设置量水设施,测定两县实际用水量,在
水费新标准实施前,高青县按鲁政发[1982]59号文件的通知收取水费,桓台县按
每立方米一分五厘,在每年放水全部结束后,向高青县交纳水费。为方便放水,
桓台县应在放水前按黄河规定预交放水总量25%的水费,经高青县向引黄闸管所
交纳,放水后一次结清。所收水费全部用于解决沉沙区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和送
水干渠的维修养护,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高青县要加强对工程的维护管理,保
证送水畅通,按量送足,今后沉沙规划和沉沙区群众生产、生活安置投资,应按
两县实际用水量逐年计入供水水费成本中分担。
③各县境内工程管理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沉沙池和干渠清淤,按两县实
际用水量分摊。由于桓台县出境清淤,高青县要做好群众工作,为桓台县完成清
淤任务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