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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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没有统一规定。50年代初期,医疗
事故主要由法院判决。1955年,实施卫生部《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的草案》及《医
疗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草案》,由县卫生科(1958年改称卫生局)负责对医疗事故
的处理。1964年,建立医疗事故上报制度。1966~1976年,医院规章制度被破坏,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无章可循。 1980年5月, 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山东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和国家
卫生部《关于坚决制止医疗责任事故的通知》。1984年,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 有委员8人。1987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
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都作了更明确规定,全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并制定落实措施,积极预防医疗事
故的发生。 1989年, 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2002年,国务院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全年处理医疗纠纷32起,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分,个别的移交司法部门
处理;对受害者做好思想工作,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