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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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区待业保险机构成立后,开始对全民及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征缴待
业保险基金。征缴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由企业负担。享受待
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有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
的职工, 企业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1987年,全区有
245个单位、 60546人参加待业保险,收缴保险基金47万元,拨付2万元。1992年
以后,实行待业保险的范围是: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的职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非农
业户口的中方职工,其他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全民企业、县以上
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外商投资
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1%缴纳,其他企业按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职
工工资总额1%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享受待
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增加为: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
间被精简的职工,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撤销、
解散企业的职工或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简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
制职工,企业辞退、除名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开除的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转到社会待业的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辞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2000年,执行市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我市
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
(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
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
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待遇。”征缴标准改为:单位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
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2002年,全区共有393个单位29902
人参加失业保险,收缴保险基金530万元,拨付5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