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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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临淄区按照《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和《淄博市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加工伤
保险的范围是:区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
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0.5%~3%) 和浮动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
料后, 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
作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委员会
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
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
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至2002年,全区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263万元,保险待遇支付1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