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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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职工 1948年, 县人民政府建立县机关门诊所,负责县直机关干部
的卫生保健和公费医疗工作, 但公费医疗还未形成一种制度。1952年6月,政务
院颁发《关于全国各地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
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县政府于1953年确定由县卫生院及其所属的卫生所
担负公费医疗任务。1954年,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核发“公费医疗预防证”,
凭证就诊。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费医疗管理一度受到冲击。1973~1974年,
先后两次对享受范围和人数作了整顿和清理,重新换发了“公费医疗证书”,纠
正了不合理的用药和经费开支。1975年以后,实行划区定点医疗制度。1986年,
区政府对公费医疗管理进行改革,把公费医疗经费分为门诊部分和住院部分两项,
门诊部分包给各享受单位,住院部分由区卫生局统一管理使用。是年,全区行政
事业单位有6495人享受公费医疗, 年人均开支89.61元。1987年,在区人民医院
和中医院实行医疗保健门诊病历制度。1989年5月1日起,公费医疗门诊实行“双
处方”制度。
1997年,区政府印发《临淄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临淄区行
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
的筹集比例, 按照参保人员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1%筹集。全额预算拨款的行
政单位,财政缴纳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7%,单位缴纳2%;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
位和医疗卫生单位,财政缴纳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6%,单位缴纳3%;在职和退休
人员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离休干部按每人每年2400元筹集,全额拨款的
行政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工资总额的3%,单位按比例缴纳后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缴
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每人每年2400元筹集,由财政缴纳。建
立个人医疗账户,年龄在45岁以下者按5%的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年龄在45岁以上
者按6%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时,先由个人自付,在职人员个人
自付部分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以上部分、退休人员为2%以上部分,从社会统
筹医疗基金支付, 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 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者至
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5%;超过5000元至1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
以上部分,个人负担5%。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医疗账户每年为
1000元,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从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
时,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年终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全部奖
励个人。是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有11313人,年人均开支600元。
1998年,区政府印发《临淄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的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
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区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全区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费
用由区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拨付,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000元缴纳,
医药费据实报销。
至2002年底, 全区共有13780人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 年人均开支
1245元。 企业职工 1999年12月,区政府印发《临淄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 ,对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全区城镇企业职工自2000年4月开始实行
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
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
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职工
自退休后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及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基金,按每人每年3000元由所在企业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和改革中退休的人员由政府
从改制留转基金中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 每年年初一次性拨付企业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专户储存;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的医疗基金按上属标准由企业负责缴纳。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
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 未与企业解除劳动
关系的职工及企业内退职工仍由企业负责代收代缴。新成立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
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缴纳。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
平均工资的60%, 最高不得高于300%。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
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45
岁及以下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纳基数的2.1%计入,45岁以上的按2.5%计入;退休
人员按每人每年400元记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的其余部分,作
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职工患病发生
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时,先由个人自付。
按年度计算, 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时,再从统筹基金
支付, 但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5000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最
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0%。 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最高限额为全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4倍。 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超出个人账户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
半,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是年,全区共有141个单位、1.8万人参加医
疗保险,收缴保险费980万元,拨付保险费870万元。
2002年7月,对医保政策进行改革。一是退休人员筹集医疗基金的70%划入个
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为本人所有,只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
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二是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社会统
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按照超额累进
制报销,并按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三是职工确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
查, 特殊治疗,使用“特”字药品,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转区外诊治,
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后,余额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同年,
临淄区印发《临淄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试行办法》和《临淄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管理补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
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由职工和退休(职)人员暂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
筹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
以下,个人负担10%,救助基金负担90%,超过12万元的部分,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慢性病补助办法:统筹基金支付规定门诊病种的补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 起付标准为1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
付限额以内的部分,于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
补助比例最高为70%,退休人员的补助比例最高为80%。至2002年底,企业参保单
位169个,参保2.18万人,收缴保险费1160万元,拨付保险费1008万元。
农村合作医疗 1969年, 开始在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到1972年,全区有
240个生产大队实行, 占全区生产大队总数的57%。1973年5月,实行合作医疗的
大队, 规定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每人每年缴纳1元~2元的合作医疗基金,从大队公
益金中再每人每年补助1元~2元。 1976年,全区14处公社全部实行了社、队两级
管理的合作医疗制度,全区95%的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20%的大队办起了社、队
两级联保的合作医疗。 1981年全区有大队卫生所409处。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
体制改革,农村医疗制度开始向多元化形式的办医方向发展,原有的合作医疗机
构多数转变为集体或个人办医,合作医疗大都停办。1984年,继续采取多种形式
办医,不搞“一刀切”,对有条件的生产大队,群众愿意办合作医疗的可继续办
合作医疗,条件差的大队也可实行群众自费医疗,并根据条件由大队卫生室免收
劳务费。 1985年,全区有4种情况:根据村民委员会和群众自愿,继续实行合作
医疗制度的有2个村, 医药费免50%的有3个村,收医药费免劳务费的有77个村,
全部收费的有354个村。
1990年8月, 区政府制定印发《临淄区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鼓励兴办
农村合作医疗, 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1991年4月,区政府决定在全
区农村稳步推行和完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十分重视
和加强三级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十分重视和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努力使全
区的医疗条件普遍改善,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到年底,全区18处乡镇
中, 有15处实行了合作医疗,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覆盖率达66.9%。农民集资
一般为人均1元~3元, 报销比例一般为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的30%~40%,多以300
元~500元封顶。 1995年,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合作医疗
行政村覆盖率达到80.7%,享受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85%,全区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50.13万元, 报销34.4万元。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一票否决制度和乡镇政府的
支持机制, 使合作医疗基金来源得到了保障。年内有3处乡镇将合作医疗经费纳
入乡镇政府统筹,全区有16处乡镇388个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覆盖率达85%。
各乡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报销比例,扩大合作范围,增强合作医疗的
凝聚力、吸引力。大武镇采取个人、集体、镇政府三方共担方式,合作医疗经费
提高到人均8元。 1997年,为推动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区政府决定即
年起每年拨款20万元,作为全区合作医疗启动资金。1999年,为提高合作医疗运
行质量和水平, 确定积极研究探索、发展大病统筹。2001年,共有226个村参加
合作医疗,筹集资金68.4万元,人均1.85元。2002年,在金岭、南王两处乡镇进
行大病统筹试点。两乡镇农业总人口27674人,有23385人参加,全年有62人享受
了大病统筹报销, 报销总额164958元,人均报销2660.61元,报销金额达到了封
顶线1万元的有4人。在筹资额较低的情况下试点取得了成功,为全面推行奠定了
基础,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向着高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