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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辑 离退休职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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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费发放 1951年,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人职员退休由企业在
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休费。
1987年12月1日起, 淄博市印发《淄博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
行办法》,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全市统筹。企业在每月发放离退休费
10日前,填报申请表,经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审核无误后,委托银行划拨,
由企业将离退休费发给每位离退休职工。 自1997年7月起,实行离退休费社会发
放试点,委托银行、企业代发或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离退休人员可以就近领取
离退休费。至1999年底,实现全部由银行代发,每月月底前离退休职工都能按时
领取退休金。
待遇调整 1987年以前, 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随同企业调资一同进行。从
1987年12月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全市统筹起,至2002年底,调整增
资共进行过10次。 其中,1989年人均月增9.5元,1991年人均月增13元,1992年
人均月增62元,1994年人均月增83元,1995年人均月增42元,1996年人均月增69
元,1997年人均月增34元,1999年人均月增80.2元,2001年人均月增52元,2002
年人均月增34.4元。
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 1992年开始, 为使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老有所为,健康长寿,企业每年按离退休人员每人60元的标准提取管理费,作为
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其中20%交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分处再将其中的20%
交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除每年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
文艺汇演及钓鱼、象棋、门球、乒乓球比赛等文体活动外,还组织部分离退休职
工外出参观学习,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离退休职工中的功臣、劳模和老病
号、困难户,尽量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