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卷 劳动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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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知县、县丞由吏部任命,教谕、训导属省学政统辖,把总由知府任命,
县内一般官吏由吏房管理。民国时期,县知事(后改称县长)由省政府任命,科
长由县政府呈请省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其他办事人员由秘书室人员调
配使用。劳动者与雇主为自由雇佣关系。
1939年7月, 临淄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由县政府秘书科(室)管理人事
工作。人民抗日武装和各界抗日救国组织的大批有志进步青年,相继被中共清河
区特委任命为中共临淄县委及各区委、县抗日民主政府及区政府、各界救国会、
抗日武装组织的领导干部。 1948年3月,临淄全境解放后,为适应建立人民新政
权的需要,又将在革命斗争中涌现出来的思想政治觉悟高,立场坚定,工作积极
的非脱产的乡、村干部转为脱产的正式国家干部,充实到县、区党政机关及企事
业单位工作。1953年11月始,县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人事工作。先后实行选拔
录用干部、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工人转干以及“以工代
干”转干部政策。1986年以后,实行选聘合同制干部充实基层队伍,并将军队转
业干部的接收安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实行计划分配,指令性安置。1988年开始,
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面向社会招考录用干部。1994年
3月,临淄开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 997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始推向市场,
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新中国建立后,县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劳动就业工作,在不同的时期实行
不同的就业方针。建国初期,采取政府介绍就业与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方
针,在各行各业的私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仍实行雇佣劳动,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
基本完成后,雇佣劳动全部废除。1958年,因受“左”倾错误影响,致使劳动就
业工作走了一段弯路。1963年11月始,只安置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实行“统
包统配”的就业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企业生产不正常而不招工和教
育学制缩短,淤积了大量的待业青年,从1969年开始动员安排城市知识青年上山
下乡。1976年,劳动就业工作开始好转,至1980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全部安排
就业。 1980年8月起,劳动就业由统包统配改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
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政策,拓宽就业渠道。1984年,用工制度改革,新招
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起,临淄开始进行劳动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
养老、 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5项保险制度。1992年,企业职工实行全员劳
动合同制。1995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实施,加快了建立新型劳
动制度的进程。劳动部门的职能逐步由侧重管理国有、集体企业的劳动就业工作,
转向综合管理全社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2002年,国家提出劳动者自主择业、
市场调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劳动就业走向市场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