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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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未有正式婚姻登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开始进行
婚姻登记。结婚登记、复婚登记由县民政科主管,各区公所办理。1955年6月1日,
中央内务部正式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凡符合婚姻登记规定,则准予登记,并
发给结婚证书。凡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虽不愿意离婚但感情已破裂,而另一方
坚持离婚者均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书。1955年12月,婚姻登记改为乡镇办理。
1958年由公社管委会办理, 1985年7月1日, 开始由各乡镇民政助理负责办理。
1997年5月,成立婚姻登记处,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
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时,应提供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申请离
婚时应出具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
主要审查内容有是否自主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
系和不准结婚的疾病等;对申请离婚的,要审查离婚原因,是否双方自愿,对子
女抚养和财产的处理,是否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坚持离婚者,则转法院
处理。经审查,对符合婚姻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给结婚
证或离婚证;对于不符合婚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对离过婚的,应当注
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或离婚证起,即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
1950~1956年, 共办理离婚1856起,使旧社会遗留的包办、强迫婚姻得以解
决, 使受旧婚姻制度摧残的妇女得到解放。1986~2002年,共办理结婚登记8.99
万对,协议离婚1325对,婚姻登记合格率100%。期间,结婚登记起数逐年略有下
降,协议离婚起数逐年上升。1986年办理结婚登记5424对,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
4533对, 下降16.43%;1986年办理协议离婚42对,2002年办理协议离婚153对,
上升2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