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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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 1996年7月, 开始按年人均纯收入650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
准执行,实行差额补助。资金由区、乡镇、村三级按25%、30%、45%的比例负担,
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和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进行调整。 1999年提高为700元,
把资金负担比例调整为区30%、 乡镇30%、 村40%。 2002年,全区农村低保对象
2928人,全年共发放低保金70万元。
城市低保 1997年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线标准为每户每月人均
100元。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到143元,实行差额补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
管理。2002年,全区城市低保对象2087人,全年低保金137.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