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定期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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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自救能力的贫困户,经国家救济及集体扶持,生活逐年好转。但仍有少
数家庭主要劳力痴呆或常年有病,缺乏自救能力,生活困难。从1985年起,对上
述户给予定期定量救济, 每户痴呆病残1人者,每月救济8元,两人者13元,3人
者18元。 是年救济222户774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0.02%,救济总额2.26万元。
从1986年始到1996年下半年止, 全区特困户定期救济享受人数453户1676人,占
全区农业人口的0.04%, 每年救济总额4.75万元。1994年提高了定期救济金额,
救济460户, 救济总额8.61万元。1996年下半年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定期救济工作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