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精减退职人员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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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1965年,全县精减辞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971人。被精减
退职的人员中,对年老体弱、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由
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费,并享受报销2/3的医疗费待遇。全区
1965年救济8人,1970年增加到10人,1983年增至68人,2002年底健在的有36人,
年发放救济费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