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补助 抗日战争时期, 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生活贫困的烈军属,都给予必
要的粮、款救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1943年,救济烈军属305户,现金3.2万元
(北海币)。1945年,救济烈军属195户,粮10.1吨,现金4.8万元(北海币)。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每年都拨出优抚专款,给予烈军属临时补助,以解决其吃饭、
穿衣、治病、维修房屋等方面的临时困难和烈士子女入学费用。根据不同历史时
期的实际情况,在补助金使用上有所侧重。1949年后的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重点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资金缺乏问题。 1953年补助烈属、革命残废军人932
户,款3.79万元。1956年、1957年扶持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两年共发
放补助款4.79万元。1978年,集中补助231户优抚对象建房659间,用款4.5万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转向扶持优抚对象发展专业生产,劳动致富。1985
年扶持烈属25户, 军属109户, 革命残废军人45户,复员军人114户,退伍军人
248户,共541户,款8.39万元。1988年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1958年始, 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复员军人实行定
期定量补助。农村每人每月2元~4元,城镇每人每月4元~6元。1980年放宽补助条
件,提高补助标准,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
人,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6元~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
元~15元。
1983年,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又做了调整,一律在原补助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区共调整152人。1985年,根据上级部署,对原享受
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和牺牲、 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国家定期抚恤,共526人,人均
月抚恤20.65元。 至2002年,享受定期定量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
家属403户, 抚恤款129.4万元。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退军人1530人,补助款
257.04万元。
第三辑 国家补助
临时补助 抗日战争时期, 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生活贫困的烈军属,都给予必
要的粮、款救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1943年,救济烈军属305户,现金3.2万元
(北海币)。1945年,救济烈军属195户,粮10.1吨,现金4.8万元(北海币)。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每年都拨出优抚专款,给予烈军属临时补助,以解决其吃饭、
穿衣、治病、维修房屋等方面的临时困难和烈士子女入学费用。根据不同历史时
期的实际情况,在补助金使用上有所侧重。1949年后的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重点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资金缺乏问题。 1953年补助烈属、革命残废军人932
户,款3.79万元。1956年、1957年扶持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两年共发
放补助款4.79万元。1978年,集中补助231户优抚对象建房659间,用款4.5万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转向扶持优抚对象发展专业生产,劳动致富。1985
年扶持烈属25户, 军属109户, 革命残废军人45户,复员军人114户,退伍军人
248户,共541户,款8.39万元。1988年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1958年始, 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复员军人实行定
期定量补助。农村每人每月2元~4元,城镇每人每月4元~6元。1980年放宽补助条
件,提高补助标准,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
人,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6元~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
元~15元。
1983年,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又做了调整,一律在原补助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区共调整152人。1985年,根据上级部署,对原享受
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和牺牲、 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国家定期抚恤,共526人,人均
月抚恤20.65元。 至2002年,享受定期定量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
家属403户, 抚恤款129.4万元。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退军人1530人,补助款
257.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