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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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是老革命根据地,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
伍军人较多。 1945年,全县有烈军属3017户12249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7.1%。
1949年, 有烈军属、复员军人4017户1622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4%。1985年,
全区优抚对象增至11195户44780人,占全区总人口的9%。2002年,全区优抚对象
3023户,共发放优待金332.38万元。
新中国建立前,县、乡、村每当集会和看戏,均设烈军属“光荣席”,以示
对烈军属的尊敬。在分配土地、发放救济粮款时,均给予优先照顾。新年、春节
期间,各乡村都组织人员敲锣打鼓给烈军属挂光荣牌、光荣灯,送慰问信和贴对
联。1941年,全县共优待烈军属1567户,用粮36.9吨。1945年,全县烈军属3017
户, 优待2316户,用粮100.8吨。1948年,临淄解放后,开始为无劳力或缺劳力
的烈军属代耕全部或部分土地。1949年,全县烈军属3672户,享受代耕的2700户,
代耕土地734.4万平方米。
新中国建立后,继续沿用代耕方式,在办法上有所改进。分别采用固定户代
耕、派工代耕和工票制。无论哪种代耕办法,均做到“三保”(保证深耕细作、
保证多打粮食、保证不毁坏土地)“三先”(先耕种、先收割、先打粮)。1950
年,全县烈军属、工属6618户,享受代耕的4326户,代耕土地1569.67万平方米。
1953年以后,随着生产互助组的建立和农业初级合作社的兴办,逐步转为互助组、
合作社代耕。1954年,全县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4356户,享受代耕的2980户,
代耕土地1928.94万平方米。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改为优待工分。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属、军属、
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实行“三定”(定优待标准、定自干工、定
优待工)。其优待工分由生产队补助,统一参加分配,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
相当于或略高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
优待, 优待标准为一个整劳动力全年所得的2/3。从1983年起,改为现金优待,
由大队统一提取和兑现。1985年,将春季评定优待改为结合征兵定优待,把以村
为单位提取优待金,改为由乡镇统一标准、统一提留、统一兑现,使优待制度更
加完善。1991年3月,区政府发布第2号令《临淄区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明
确规定了抚恤、 优待的标准和办法。1999年3月出台了《临淄区优待金统筹兑现
方案》。对城镇户口的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实行区政府统一筹集、统一发放,保
证城镇户口义务兵的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1983~2002年全区优待情况表
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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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烈士家属 │农村义务 │革命伤残军│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 │城市义务 ┃
┃ │ │兵家属 │人 │ │退伍军人 │兵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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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394 │2725 │199 │79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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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376 │2494 │181 │81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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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57 │2185 │180 │120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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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337 │1595 │142 │205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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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326 │1537 │210 │160 │25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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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311 │1419 │183 │134 │10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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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289 │1463 │198 │139 │11 │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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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281 │1314 │195 │151 │14 │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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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291 │1275 │201 │330 │26 │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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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271 │1103 │204 │256 │35 │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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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272 │1077 │203 │496 │9 │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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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259 │1109 │201 │655 │13 │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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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251 │1113 │202 │673 │14 │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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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229 │1039 │224 │799 │10 │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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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227 │946 │211 │716 │23 │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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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215 │810 │213 │702 │21 │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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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337 │610 │222 │1532 │21 │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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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338 │620 │224 │1524 │24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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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340 │580 │220 │1521 │22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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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336 │435 │220 │1519 │89 │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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