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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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88年12月, 县(区)人民法院除对当事人的申诉案件随时进行复查
外,每年都对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发现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有
时则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由中共临淄县(区)委直接领导,公安、检察部
门协助,组成专门班子,对案件进行复查。在此期间,规模较大的案件复查共有
5次。
第一次,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对1952~1953年9月所
收押的刑事案犯进行全面检查, 发现错案占收押总数的21.4%。在错案中错捕错
押的占18%, 错判的占8%,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的占13%,可押可不押的占61%,
都作了纠正。
第二次, 1956年3月,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
示,由县政法办公室牵头,以法院为主,抽调公安、检察干部组成复查小组,对
1955~1956年4月已判的镇反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在复查的各类刑
事案件中,原判不当而改判的占总数的37.5%。其中,轻罪重判的占55%,不应判
而判的占41%,错判的占4%。
第三次, 1962年7月开始,对1958年1月至1962年6月所判的机关干部和农村
干部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原判正确的占复查总数的67.8%;错判、
轻罪重判和法律手续不全的占32.2%。1963年4月,复查结束后,转入对社会罪犯
案件的复查。 社会各类刑事案件, 原判正确的占总数的87.4%, 原判有误的占
12.6%;在有误案件中,冤案占16.7%。
第四次,1976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但
在复查中,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束缚,使很多案件该改正的未及时改正,该
平反的未及时平反;有的虽平反或改正,但仍有尾巴。直到1978年下半年,才对
这段时间的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平反改正。至1980年6月复查结束,复查结果:
维持原判的占总数的73.8%,改判的占26.2%。在改判案件中,无罪释放的占15%,
减刑的占75%,免刑的占10%。
第五次,198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继续开展对历史老案的复查工
作。4月成立复查小组,5月开始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的4000余个卷宗进行全面检查。
9月开始对“文化大革命” 前的2900余件刑事案件全面进行审查复议。共排查出
需要复查的案件93件, 复查后,立案处理的44件。至1987年9月,所有刑事案件
全部复查完毕。 复查结果:维持原判的21人,改判无罪的18人,减刑的6人,免
刑的两人。案件改判后,区人民法院立即协助有关部门做了善后工作。
从1989年起,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开、公正与效率,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
能。 是年8月,撤销信访科和专门负责再审工作的刑事审判第二庭,成立告诉申
诉审判庭负责信访、立案和申诉再审工作。审判监督范围由过去的单一刑事申诉,
扩大至民事、 经济、行政申诉,全面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989~1996年12月,共
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25件,审结131件(含1988年未结案件)。其中,刑事案件15
件,维持原判的4件,改判的5件,撤诉的6件。民事、经济案件116件,维持原判
的58件,改判的35件,调解的4件,撤诉的11件,其他的8件。1997年建立审判监
督庭,实现了立审、审监分开。审判监督范围由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案
件扩大到执行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并由单纯的实体监督扩大到程序执法监
督。对再审案件,摒弃旧的做法,采取听证和公开开庭方式,增强了再审审判活
动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及有错必纠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实体权和诉
权不受侵害。 1997~2002年12月,共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1件。其中,依法作出判
决维持原判的33件,改变原判的24件,调解的15件,撤诉的4件,其他5件。
从1989年起,区人民法院坚持实行案件评查制度。至1996年12月,案件评查
以抽查为主,每半年一次,把办案质量的好坏与评先树优挂钩。此后,案件评查
实行逐案检查,每月一次通报。并伴随案件评查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不属错
案,但卷宗中存有送达回证内容填写不全、送达超时限、判决理由表述过于简单
等问题的,对承办人在经济上给予惩罚。对于错判案件,则按审判监督程序汇报
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予以改判纠正,并按错案追究制度
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1997~2002年12月,共评查各类案卷35126个,
正确率达99.8%。 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案卷41个,均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再审
改判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