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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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区人民法院始设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
案件。1989年,区人民法院审理首例行政诉讼案件,即不服淄博市公安局治安管
理处罚申诉裁决案。 1988年8月19日下午,边河乡黎金山村村民张某、刘某(张
某之夫)、刘某某(系张某之女)与同村村民张某某发生争斗,致使张某某受伤。
1989年1月25日, 区公安分局作出裁决:拘留张某15天,赔偿受害人张某某医疗
费及误工费,并对刘某某罚款100元,对刘某罚款50元。裁决宣布后,3被处罚人
不服,向淄博市公安局申诉。1989年2月3日,淄博市公安局裁决撤销了区公安分
局所作的裁决, 同时变更为3人共同负担伤者医疗费。此裁决宣布后,受害人张
某某仍不服, 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市公安局于
1989年3月18日撤销了原所作裁决, 并同时变更为维持区公安分局所作的裁决。
此裁决宣布后,受害人张某某作为原告申请撤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
诉。 但被处罚的3人以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不当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一审、 二审,区、市两级人民法院均认为淄博市公安局1989年3月18日所作裁
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并无不当,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分别裁定维持了淄博市公安局1989年3月18日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1989年,
共受理并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件。其中,撤诉1件,维持两件。
1991年,区法院在审理金岭回族镇金岭三村村民徐某、张某诉金岭回族镇政
府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认为被告金岭回族镇政府理应根据事实,作出徐某
某对该胡同有无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但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对此问题未作涉及。
徐某、张某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私自在胡同内垒东墙,建大门,属违法行为,应
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而被告适用法律不当。据此,区法院作出了撤销处罚
决定和对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判决。 金岭回族镇政府服判, 以 “金政发
(1991)41号”文件对徐某、徐某某、张某胡同地基纠纷重新作出了处理决定,
明确了引发纠纷的胡同使用权属问题;对徐某、张某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违
法行为,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
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作出了处理决定。徐某仍不服金岭回族镇政府的处
理决定,诉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金岭回族镇人民政府所作“金政
发(1991)第41号”文件的处理决定,既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支持了行政
机关依法行政。
1991~1993年, 区人民法院先后建立起公路、土管、房管、城建巡回法庭,
巡回于这些部门间办案。1995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派出的巡回法庭
进行彻底清理,全部予以撤销。从1991年至1995年,共受理行政案件93件,审结
90件。1996年,行政审判稳中见进,共受理行政案件31件,审结26件。经审理,
维持的两件, 撤销的两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
申请撤诉和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20件, 终结的1件。同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
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93件,执结89件,协助政府机关化解行政争议76件。
1998年,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达到259起。经审查全部有合
法执行依据,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部给予了支持。1999年,是行政
诉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区人民法院利用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是年,受理行政案件17件,审结16件,依法受理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112件, 实现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维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结合。
2000年,共受理并审结行政诉讼案件99件,审查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109件。
2001年,坚持“广泛宣传,广开案源,慎重处理、公正裁决”的工作方针,加大
对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力度, 全年共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272件。2002年,受
理、 审结行政案件18件,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131件,审结的案件无超审限,无
发回重审或改判,无上诉、缠诉,无错案。

1989~2002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情况表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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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受理 │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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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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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6 │6 ┃
┠──────────────┼──────────────┼─────────────┨
┃1991 │6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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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7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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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19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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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3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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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31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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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31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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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27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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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7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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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7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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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99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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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26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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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8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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