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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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7月7日,临淄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成立。刑事审判案件的重点是被
查获的汉奸及嫌疑犯。经审判查实,确系投降日军的汉奸,罪大恶极的则就地正
法;一般贪污、腐化、浪费、渎职、枉法、违犯法令的案件,独立处理。1944年
10月后,刑事审判主要审理贩毒、吸毒、聚赌、抢劫财物等案件。解放战争时期,
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审理判处捕获的反革命分子、特务、还乡团分子及向翻身农
民反攻倒算的恶霸地主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恶霸、
反动地主富农分子、土匪、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及其他反革命
分子。 1951年开展大规模的镇反运动,共审结反革命案件655件655人。1月,在
临淄西关召开大会, 公开审判恶霸地主李某某父子两人,宣布依法枪决。5月,
在仉行村召开公审诉苦大会, 处决了21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杀人犯。1955~1956
年,法院又对在社会镇反运动中捕获的历史和现行反革命分子进行审判。1957年
刑事案件受理率比1956年下降69%,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73%。1958年以后,重点
是审判杀人、伤害、强奸、诈骗、放火、投毒、投机倒把、流氓、贩卖毒品及妨
害婚姻家庭等案件。
1967~1973年6月,临淄的刑事审判曾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法部和军管小组
代行。1977~1978年,区人民法院召开5次宣判大会,对50余件刑事犯罪和经济犯
罪案件作了宣判。两年共审结刑事案件94件101犯。1979年7月,国家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使刑事审判进一步走上
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审判程序进一步健全。1982年,选择经济犯罪典型案件16
件24犯进行公开宣判。 1983年,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8~10
月,分别在辛店及齐鲁石化公司召开4次宣判大会,对122名杀人、强奸、流氓集
团等犯罪分子进行了判决, 促进了社会秩序的明显好转。1950~1985年,法院共
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039件,依法判处各类犯罪分子4425人。其中,历史反革命案
件980件,现行反革命案件258件,杀人、伤害案件184件,强奸案件266件,抢劫
盗窃案件768件,贪污、诈骗案件170件,放火投毒案件45件,投机倒把案件44件,
流氓案件86件,贩卖毒品案件42件,妨害婚姻家庭案件212件,其他案件984件。
1986年,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抓紧从严”的方针,严惩流氓团伙、拐
卖人口、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重大盗窃等7类严重犯罪分子。8月22日,在
区体育场召开宣判大会,对16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判。当年,共审结刑事案件
115件170人。1987~1989年,在严惩7类严重犯罪分子的同时,加大了对破坏电力
设备犯罪及贪污、受贿、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1987年,先后
召开3次公判大会, 对强奸、抢劫、盗劫、流氓、故意伤害、破坏电力设备、贪
污、受贿等9案15人进行公开宣判。1989年5月3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暨临淄
区人民法院在区体育场召开大型公判大会,判处故意杀人犯徐某、李某某、路某
某3人死刑, 并对21名故意伤害、破坏电力设备、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分子
判处有期徒刑。 是年,法院先后4次召开公判大会,对44名犯罪分子进行公判。
是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记集体三等功。
1990年,继续坚持“严打”方针,积极开展专项斗争,打击重点是那些群众
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特别是破坏性大的恶性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
子及重点部门的经济犯罪分子。是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69件262人。其中,
故意伤害14件14人,强奸20件22人,奸淫幼女两件两人,抢劫10件25人,盗窃68
件130人,诈骗8件12人,贪污受贿16件16人,投机倒把4件4人,流氓6件7人,容
留妇女卖淫两件6人,其他19件24人。并先后在3月和10月两次召开公判大会,分
别对6案11人进行公开宣判。
1991年, 依法严惩了拐卖人口案3案11人。是年,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
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 于2月1日和8月28日,在区政府礼堂召开公判大会两次,
对故意伤害、抢劫、诈骗、强奸、流氓、盗窃的26名犯人进行公开宣判。1992年
4月29日,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暨临淄区人民法院召开大型宣判会,依法对赵某
某、 李某判处死刑。此后,区人民法院先后4次在齐鲁石化公司氯碱厂、金岭回
族镇、齐都镇召开宣判大会,对32名抢劫、放火、盗窃及团伙犯罪分子进行公开
宣判。1993年3月12日,在北羊乡召开公判大会,对6案14犯进行公开宣判。这种
就地宣判,以案释法,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扩大了办案效果。1994年,区
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批抢劫、强奸以及在农村横行霸道、
为害百姓的地痞流氓受到严惩。1996年,加大了对卖淫嫖娼、拐卖妇女、聚众赌
博、制黄贩黄、非法出版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分子的打
击力度。是年,依法从重判处了介绍、容留卖淫犯罪15案19人。同年,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修改,刑事审判方式由纠问
式向控辩式、由法官包揽庭审活动向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转变。
1997年始, 对于案情简单、 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1998~1999年,抢劫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明显增长,并出现了盗电、
盗窃支票、盗打电话等新类型盗窃犯罪及贩卖倒卖假币等新类型经济犯罪。刑事
审判坚持依法从快审理,从重判处,予以严厉打击。在此期间,先后审结抢劫案
件30件57人,经济犯罪案件34件35人。2000年,共受理刑事案件330件473人,审
结316件452人。
2001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重大决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严打”
整治斗争。区人民法院把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组织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
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严重暴力
犯罪以及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多发性犯罪上。 从2001~2002年12月,召开公判
大会4次, 对35案76人公开进行宣判,广造声势,震慑犯罪,促进了社会治安秩
序明显好转。
1986~200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009件,依法判处各类犯罪分子5623人。
其中,盗窃案件1161件,伤害案件770件,贪污、受贿案件296件,交通肇事案件
261件,抢劫案件245件,强奸案件243件,诈骗案件139件,引诱、容留卖淫案件
136件, 流氓案件52件,侵占挪用资金案件40件,偷税、抗税案件37件,投机倒
把案件30件,贩卖倒卖假币案件23件,其他案件576件。

1977~2002年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情况表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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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受理 │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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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63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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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5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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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24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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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65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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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15 │117(含旧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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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31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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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201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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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23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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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81 │83(含旧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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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23 │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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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97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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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23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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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58 │157 ┃
┠──────────────┼──────────────┼─────────────┨
┃1990 │185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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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56 │164 ┃
┠──────────────┼──────────────┼─────────────┨
┃1992 │187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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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228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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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271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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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345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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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363 │361 ┃
┠──────────────┼──────────────┼─────────────┨
┃1997 │270 │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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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254 │246 ┃
┠──────────────┼──────────────┼─────────────┨
┃1999 │275 │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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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330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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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416 │409 ┃
┠──────────────┼──────────────┼─────────────┨
┃2002 │381 │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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