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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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检察 临淄县检察署建立后, 即开展监所检察业务,不定期对监所工
作和劳教人员进行一般检察。当年,针对久押不决以及伙食费损失等严重问题提
出纠正意见。 1955年,建立《监所检察制度》。1956年,对监所检查6次。针对
监房破旧、空气不流畅、监号内人犯拥挤以及审讯不及时导致出现的31名超期羁
押人犯等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1957年,监所采取与看守人员座谈、提讯人犯、
巡视监房等措施,重点了解罪犯改造表现、监房安全、卫生状况以及犯人生活情
况,全年共计检察7次。在检查中发现1名在押人犯有重新犯罪行为,遂对其立案
查处。同年纠正错押7件17人。
1978年, 检察院恢复监所执法检察工作, 有1名检察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1981年,在看守所设立派驻监所检察室。次年,设监所检察科。此后,坚持每月
对看守所检查一次,对打骂、体罚在押人犯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尚在查处的
以拘代侦、久押不决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纠正。对监所管理人员及文
明管理情况进行检察。 1983年8月,因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收审、拘留、逮
捕的人犯较多,监所容量超负,检察人员驻看守所就地办公,对人犯宣传政策,
并对卫生管理情况进行了检察,杜绝了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1986年,加强对申诉案件的检察,当年办理申诉案件4起8人,提出纠正建议
34次。1988年,强化了对收押、羁押期限和释放3个环节的监督,严格检查收押、
释放手续, 定期计算羁押期限。当年提出口头建议65条,预防重大事故3起。同
年,对在押人犯开展“三个延伸”帮教工作,敦促人犯认罪伏法,使14名拒不认
罪的人犯交代了罪行, 有7名人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如:人犯马某某在关押期
间思想消极,拒不交代自己的罪行,通过帮教,不仅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且检
举揭发出4起久侦未破的重大案件, 被从轻处罚,提前释放。1989年,与临淄公
安分局、武警中队联合开展共建文明活动,对人犯进行思想感化教育,有34人次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87条。1990年,把促进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
科学管理作为监所检察重点,建立了检察长接访、驻所检察官接访、案件跟踪回
访制度和上法制课制度。同时,针对“严打”期间收押人犯多的情况,实行案件
催办制度,对即将到法定期限的案件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催办函,防止超期羁押。
当年共催办案件57起,使上半年收押的204名人犯处结134人。1996年,针对“严
打”期间看守所关押人犯数量大、重刑犯比例高的特点,重点对判决情况和监管
场所加强监督, 纠正违法问题14件次,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3次,发现和避免
脱逃、自杀事件各1起,并定期对羁押1年以上的未决犯的办案期限进行通报,防
止了久押不决。
1997年,监所检察进一步强化了对出入所手续和办案时限的监督,防止和纠
正对在押人员的超期羁押。 当年对415名在押人犯的出入所手续、羁押时间、健
康状况等进行了检察, 口头纠正违法3次。1998年,开展了检务公开活动。2001
年,检察院和公安分局联合在看守所开展了“无安全责任事故、无牢头狱霸、无
在押人员自伤自残、无违法关押、无干警违法违纪”活动。2002年,派驻检察室
开展规范化建设升级达标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配备了微机等现代化办公设施,经省、市院统一考核,临淄看守所检察室被评定
为市级规范化建设检察室。
对“外执犯” 的检察 1978年,区检察院开始对“外执犯”实行检察,保证
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执行,发现监管改造中的问题及时处理。1985年,经过调查掌
握“外执犯” 有43人,而派出所上报只有34人,有9人失去监管。住所检察室及
时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了帮教组织,落实了帮教措施。
1986年开始,在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的检察
上,继续沿用以往做法,每年组织考察两次,考察时做到与监外罪犯所在派出所
及治保组织、 单位、亲属和本人4见面,发现问题提出纠正建议。对疏于管理和
失控者,建议或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当年对31名“外执
犯”进行了检察。1991年,通过对外执罪犯进行定期检察或建立联系点等形式,
落实措施,巩固改造成果。建立联系点12个,对18处乡镇、24个派出所管辖的76
名监外执行“五种人”和385名3年内刑释、1年内解教人员进行了检察。1997年,
区政法委主持制定了《临淄区公、检、法、司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细则》。当
年,检察院针对监外人员存在的脱管现象,主动与用工单位联系,双方签订委托
监管书, 督促用工单位为22名罪犯建立了帮教组织。1998~2002年,共检察发现
监管失控外执罪犯36人,监督并帮助建立帮教组织52个,且落实了帮教措施。向
公安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意见和建议27件。
对重新犯罪的检察 检察署建立后即对重新犯罪实行检察, 开始办理劳动改
造、劳动教养就业等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957年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反革命犯杨
某某在劳改期间有猥亵和企图强奸女犯李某某的重新犯罪行为,经调查证实后将
其起诉到法院,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1978年恢复监所检察,即开始办理重新犯罪案件。1983年,在集中打击刑事
犯罪活动期间,利用政策和法律威慑力开展政策攻心,敦促人犯交代余罪、检举
犯罪。当年经人犯检举查处预谋脱逃案1起3人,经批捕、起诉,法院作了有罪判
决。1986年,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开展,把预防和打击重新犯罪作为工作重
点,采取“与本人见面,与家属见面,与当地公安机关和领导见面”的形式,对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四种人”以及免诉人员进行检察回访,促进其
思想改造和转化, 全区26名“四种人” 和免诉人员没有发生重新犯罪。 1996~
1997年,办理重新犯罪案件7起8人,其中缓刑期间重新犯罪5起6人,并办理缓刑
犯申诉案两起两人。 2000~2002年,共办理重新犯罪案件24起34人。其中,批准
逮捕16起18人,起诉8起16人。另外,建议收监执行6起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