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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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区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开始民事行政案件检察。
1992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0件。1994年,受理14件,当年立案10件,
提请抗诉两件,立案和提请抗诉实现了零的突破,提纠正违法建议32条。1995年,
坚持贯彻上级检察院关于“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办案数量有较大的突破,
全年共受理28件, 立案21件,提请抗诉9件。1998年,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制定
完善了办案、 廉洁、行政管理制度及接受监督的措施。是年,提请抗诉3起民事
纠纷案,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
1999年,坚持以办理抗诉案件为重心,突出抓好一审抗诉案件的办案质量,
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40件,立案35件,提请
抗诉25件, 改判两件。200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3项改革:实行民行抗
诉案件证据开示制度,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
同年,对不服法院正确判决的申诉人,通过做思想工作,使其服判息诉15件。
2002年,开展“抗诉案件质量效益年”活动,民行检察抗诉案件改判率与上
年度比较有明显提高,改判率为上年度的两倍。当年受理案件56件,提请抗诉27
件,法院改判12件。提纠正违法建议6条,息诉2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