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经济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4&A=8&rec=495&run=13

打击经济犯罪 1954年建院初期,经济检察属一般检察,有1名检察人员兼理。
1955年,查结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案件19起,破坏农业社案8起,贪污案5起,
破坏生产案1起,制假案3件。1957年,处结投机奸商案20起,破坏农业社案21起。
受理群众反映干部贪污来信10件,经调查后,处结贪污案两起,并以某银行收银
员贪污案为例,对全县各企业、供销社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教育了群众,震慑了
犯罪。
1979年,检察院开始对贪污贿赂,偷税漏税及抗税,假冒商标,挪用国家救
灾、抢险、防汛、优抚、救灾款物,盗伐树木及滥伐森林等案件进行查处。1981
年,深入农村、企业进行调查,摸排线索53起,当年办结32起,立案查处10起11
人。同年,与临淄公安分局、林业局组成联合办案组查处盗伐林木案件。在办理
边河公社的盗伐、哄抢林木案件中,通过批准逮捕人犯王某某,召开大会,发动
群众,检举揭发犯罪,一个月内收到检举线索32件次。检察人员据此在两个月内
查办盗伐林木案件4起,追回木材42立方。
1982年4月, 开始把查办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作为
经济检察工作的重点, 当年受理群众举报160余件,排查出经济案件49件,从中
立案14起15人, 判刑6起7人,免予起诉3起3人,共计追回赃款4.7万余元。1984
年,区检察院结合企业整顿和财务大检查,按系统清查经济犯罪活动,立案查处
9起9人,均为万元以上大案,共挽回经济损失38.6万元。1986年,立查经济罪案
18起21人, 其中金融领域内经济犯罪6起6人,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3万元。
1988年,立查经济案件52起61人,其中办理投机倒把案25起25人,为国家挽回经
济损失84万多元。
1989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
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简称“两高”《通告》,下同)发
布后,检察院翻印“两高”《通告》1600份发至各单位张贴,并利用召开宽严大
会、新闻媒介宣传等形式大造廉政声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先后有13名
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携带赃款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其中立案10人。到10月底,
共收到检举揭发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87条。是年,立查经济犯罪案件96起97人,
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1993年,受理经济案件线索64起,立查20起24人。其中,偷税案5起6人,假
冒商标案1起1人。此后,开展了涉税案件专项斗争和集中打击行动。至1997年,
区人民检察院共查处涉税犯罪案16起17人,依法打击了涉税犯罪,净化了税收环
境。 其中,詹某某、詹某某偷税130万元的案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查处的最大
偷税案。
1997年10月起,区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和涉税案件的侦查移交公安机关管辖。在管辖移
交过渡期间,区检察院受理了一批《刑法》修改后规定的新罪名案件。其中,侵
占案8起9人,商业受贿案6起6人,挪用资金案5起5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1起1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起1人。通过办案追缴赃款1500余万元,为国家和企业挽回
损失1800余万元。
2000年4月, 积极参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斗
争。查处经济犯罪案件30起31人,大要案占67%,当年起诉28起,结案率为93%。
7月,制定了《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试行)》,
确立了办案与服务并行,打击与预防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政
治效果统一的办案原则。2001年,查办了一批借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企业资产
案件。 当年立查经济犯罪案件30起31人,其中私分国有资产案3起。2002年,开
展追逃行动, 将负案潜逃的4名经济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查办贪污贿赂犯
罪案件 县检察署建立以后, 即担负起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检察工作。至1957年,
共查办15起贪污案件。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重点查处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1983年,受理经
济犯罪案件线索129起, 从中立案侦查34起42人。1986年,继续贯彻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依法严厉查处严重贪污贿赂犯罪。1988
年,群众举报增多,当年立查各类经济罪案52起61人,其中贪污受贿案件17起24
人。1989年“两高”《通告》发布后,检察院加大了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工作力
度,当年查办贪污贿赂案件67起,其中大要案34起,比1988年分别上升294.1%和
126.7%,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4万元。
1990年,把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重点转到反贪污贿赂上来,办案力量集中到
查处大要案上, 查处的重点转到党政干部犯罪案件上,当年立查经济案件101起
104人。 其中,贪污受贿案件82起,占立案数的81.2%;大要案占32.4%,其中领
导干部2人。 在依法查办犯罪的同时,从检察工作的职能出发,积极协助发案单
位搞治理,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敦促有经济问题的人员投案自首,先后有26名
有经济问题的人员携赃款投案自首。
1993年,把反贪污贿赂的重点转到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和经济管理部门(简称“三机关一部门”,下同)以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上。当
年立查经济案件20起24人。其中,贪污4起7人,受贿6起6人。在立查的24人中,
领导干部14人, 占58.3%。1994年,立查经济罪案27起27人,其中贪污贿赂案24
起, 占立案数的88.9%。查处“三机关一部门”人员经济罪案5起5人,其中县处
级领导干部3起3人。1995年,在查办“三机关一部门”案件的同时,积极为经济
建设服务,实行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三优先”的办案原则,即优先查办经济犯罪
大要案,优先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庙穷方丈富”等热点案件,优先查办危害企
业生存与发展的“串案”“窝案”。当年查办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农村干部贪污
和挪用集体资金等案件22起22人, 挽回经济损失698万元。1996年,集中查办了
一批影响较大的国有企业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单位举报40余起,从中深挖贪
污受贿“串案”“窝案”24起,涉案金额2 00余万元。是年,利用职务便利33次
收受业务单位贿赂50余万元的张某某特大受贿案被查处。
1997年,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积极适应新的规定和要求,全年共立查贪污贿
赂犯罪案件31起34人。 重点案件有原齐鲁石化公司某驻外机构经理徐某等5人贪
污受贿120万元窝案,原齐鲁石化炼油厂王某某等4人贪污12万元要案等。
1998年,在办案中坚持把群众反映强烈、有震动、有影响的贪污贿赂等职务
犯罪大要案作为查办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全年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件19人。
其中, 贪污案14起14人,贿赂案5起5人。同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韩杼滨检察
长到临淄区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1999年后,
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果型转变,办案质量逐年提高,大要案
比例1999年为61.9%,2000年达到83.3%。2001年,重点查办借企业改革改制之机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案。重点案件有原淄博化工站临淄批发部经
理孟某某借企业改制之机集体私分国有资金30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个人经
营案。2002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8起28人,其中大要案25起,占89.3%。
查办挪用公款犯罪案件 1997年, 在新修订的《刑法》实施前,挪用公款罪
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
物的人员,并明确“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修改后的《刑
法》将犯罪主体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不再定贪
污罪,而是直接定挪用公款罪,并对挪用公款罪分解为两个罪名,即挪用公款罪
和挪用公司资金罪,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立案管辖。199 7年6月,检察院
查处了区农行工作人员张某某在担任农行某营业所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
自拉存款3480余万元,采取私设账户、开假单据、存款不入账、专收贷出赚取利
息差的挪用公款案件,并及时追回了大部分存款。2001年,查办了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临淄支公司财务副科长刘某某挪用保险费300万元用于其丈夫做生意案。
1997~2002年,立查挪用公款案27起30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994年, 区检察院结合办案,采取运用提检查建议、开
展以案释法教育等形式,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贪污
贿赂犯罪的发生。 1995年,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检查建议100余条,
被发案单位采纳后,起到了堵漏建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如在查办王寨乡
王某某贪污一案时,发现其在负责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利用工程主管单位管
理混乱之机,偷工减料,从中贪污,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据此,检察院向工程
主管单位发出了检查建议,工程主管单位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1996年,临淄区
检察院与齐鲁石化公司工程公司在齐鲁乙烯改扩建一期工程中开展了“无违法工
程” 活动。 至齐鲁乙烯45万吨改扩建一期工程竣工时,未发现一起职务犯罪。
1997年,开展了“检查建议效益年”活动。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机制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消除犯罪隐
患,预防职务犯罪发生,全年共发出书面检查建议249条,被采纳224份。至2002
年, 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落实个案预防82件,提出书面检查建议324条,推
动有关单位建立、 完善管理制度168条。正副检察长轮流到企业讲法制课,进行
预防犯罪教育, 受教育人数3万余人。组织专题预防宣传活动36场,发放宣传材
料17万份,开展法律咨询1200人次,召开预防犯罪联席会议21次。
2002年9月3日,区委办公室下发《关于成立临淄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
通知》。此后,在全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邮电、金融等重点行业,
聘请33名同志为犯罪预防联络员,逐步建立健全了预防犯罪工作网络,选择职务
犯罪多发、易发重点行业和领域联手开展“系统预防”。先后与区经济贸易局、
区司法局、工商、税务以及齐鲁石化公司等单位,签发了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相继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成了由党委政
府、检察院、企业纪检部门广泛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14个,下设联络点56个,
开通预防职务犯罪电脑网站1个。 同年, 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建设局共同制定了
《关于在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试行意见》,建立“建设工程招
投标人才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
的监督。截至年底,区检察院参与涉及金额10.4亿元的重点工程招标、投标、施
工、验收等活动450余次,签订“工程建设管理廉政意见书”800余份,涉及重大
工程409项。 避免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和“豆腐渣”工程的发生,使全区
建筑领域连续4年无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是年,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栏目
中播放了区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题片。

1979~2002年检察院办理经济案件情况表
单位:起
┏━━━━━━┯━━━━━━━┯━━━━━━┯━━━━━━━┯━━━━━━┯━━━━━━┓
┃年份 │受案 │立案 │起诉 │免诉 │大要案立案 ┃
┠──────┼───────┼──────┼───────┼──────┼──────┨
┃1979 │8 │2 │1 │ │ ┃
┠──────┼───────┼──────┼───────┼──────┼──────┨
┃1980 │8 │2 │ │ │ ┃
┠──────┼───────┼──────┼───────┼──────┼──────┨
┃1981 │53 │10 │ │ │ ┃
┠──────┼───────┼──────┼───────┼──────┼──────┨
┃1982 │49 │14 │ │3 │ ┃
┠──────┼───────┼──────┼───────┼──────┼──────┨
┃1983 │129 │34 │35 │5 │ ┃
┠──────┼───────┼──────┼───────┼──────┼──────┨
┃1984 │15 │9 │8 │ │ ┃
┠──────┼───────┼──────┼───────┼──────┼──────┨
┃1985 │14 │4 │4 │14 │ ┃
┠──────┼───────┼──────┼───────┼──────┼──────┨
┃1986 │33 │18 │11 │3 │6 ┃
┠──────┼───────┼──────┼───────┼──────┼──────┨
┃1987 │84 │50 │17 │18 │6 ┃
┠──────┼───────┼──────┼───────┼──────┼──────┨
┃1988 │52 │52 │23 │15 │15 ┃
┠──────┼───────┼──────┼───────┼──────┼──────┨
┃1989 │96 │96 │10 │34 │34 ┃
┠──────┼───────┼──────┼───────┼──────┼──────┨
┃1990 │101 │101 │25 │29 │34 ┃
┠──────┼───────┼──────┼───────┼──────┼──────┨
┃1991 │79 │37 │17 │10 │14 ┃
┠──────┼───────┼──────┼───────┼──────┼──────┨
┃1992 │28 │21 │15 │5 │6 ┃
┠──────┼───────┼──────┼───────┼──────┼──────┨
┃1993 │64 │20 │7 │3 │12 ┃
┠──────┼───────┼──────┼───────┼──────┼──────┨
┃1994 │36 │27 │23 │3 │19 ┃
┠──────┼───────┼──────┼───────┼──────┼──────┨
┃1995 │89 │78 │68 │10 │54 ┃
┠──────┼───────┼──────┼───────┼──────┼──────┨
┃1996 │48 │39 │32 │7 │35 ┃
┠──────┼───────┼──────┼───────┼──────┼──────┨
┃1997 │45 │45 │16 │6 │33 ┃
┠──────┼───────┼──────┼───────┼──────┼──────┨
┃1998 │24 │21 │18 │ │5 ┃
┠──────┼───────┼──────┼───────┼──────┼──────┨
┃1999 │25 │25 │22 │ │13 ┃
┠──────┼───────┼──────┼───────┼──────┼──────┨
┃2000 │30 │30 │28 │ │16 ┃
┠──────┼───────┼──────┼───────┼──────┼──────┨
┃2001 │30 │30 │16 │ │25 ┃
┠──────┼───────┼──────┼───────┼──────┼──────┨
┃2002 │28 │28 │22 │ │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