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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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监督检察 1954年,渎职侵权检察称一般监督检察,由1名检察人员兼理。
一般监督检察,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侵权行为及违反重
要经济法令、劳动法规以及由此给国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案件;
在农村,重点检察干部违法乱纪、侵犯人权、贪污、盗窃等案件。是年,县检察
署受理一般监督案件14起。其中,干部违法乱纪4起,医疗事故4起,违反夏粮征
购政策6起。1955年,受理一般监督案30起,向法院起诉1 4起。其中,反革命案
两起,干部强奸妇女案3起,违法乱纪4起,贪污案5起。经法院审理后均判有罪,
其余16起因不构成犯罪转有关部门处理。1956年,受理一般监督案件32起。其中,
违法乱纪17起,医疗事故4起,破坏农业社3起,破坏生产1起,贪污案件5起,婚
姻致死人命案1起,饿死人命案1起,当年全部处结。1957年,受理一般监督案件
37起。 其中,干部违法乱纪3起,贪污两起,虐待致死人命1起,非法宰杀耕畜1
起, 破坏生产21起,殴打群众4起,其他5起。1958年7月,撤销一般监督检察。
侵权案件检察 1954年, 临淄县人民检察署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实
行检察。 至1957年,共受理案件10起。1978年9月,区人民检察院由一名检察人
员负责法纪检察工作。1979年11月设法纪科后,法纪检察工作走向正轨。至1981
年,立案7起。1983~1984年,检察院配合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查处侵权案件3起。
起诉后,法院作有罪判决两起。1985年,法纪案件线索增加,当年受理10起,从
中立案查处非法拘禁案件1起。1986年,查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权案件3起。
1988年以后,法纪工作的重点放在了查办重大责任事故、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侵犯公民权利3类案件上。至1993年,共查处侵权案件16起23人。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由一般
主体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区检察院加强了对侵权、渎职案件的查办。当年
立案查处侵权案件3起,均为非法拘禁案件。1999~2001年,共办理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侵权案件两起。2002年,共立查侵权案件3件3人,均为非法搜查案件。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检察 1954年, 县检察署建立后,即担负起对重大责任事
故的检察。至1958年10月,共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7起,均作了妥善处理。
1978年检察院恢复重建后,重新担负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检察工作。1980
年,区人民检察院法纪部门立案侦查重大责任事故案1起1人,起诉到法院后作了
有罪判决。1984年以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
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增加。1986年2月3日,梧台社会福利造纸厂发生爆炸,
造成4人死亡、4人重伤的重大事故。经查,属该厂厂长于某某酿成的重大责任事
故,区检察院于4月16日对其依法查处。1987年,西北电力建设局四公司二处205
队队长谢某某与副总工程师周某某在负责乙烯热电厂组装桁架和吊装过程中,明
知桁架变形弯曲并发生倾斜却不采取积极措施,导致桁架倒塌,造成3人死亡、1
人重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8万元。10月17日,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1987~1989年, 检察院在重大责任案件的检察中,注重结合办案抓好综合治理,
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1990~1997年,对33家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
不安全隐患148处,并督促厂方进行了整改。
1997年后,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交由公安
机关管辖。
渎职案件检察 1955年, 县检察院开始对渎职案件进行检察。至1958年,共
查处渎职案件5起。 此后,县检察院经历了两次撤并和重建。1978年,检察院重
新开始了对渎职案件的检察。1985年,立查玩忽职守案件1起1人,决定起诉1起1
人。1986~1989年,依法查处渎职犯罪案件8起。针对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
突出的问题,检察院坚持有案办案、无案治本的原则,为企业提供超前服务,在
重点企业中建立联系点,预防和减少了犯罪。1994年,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贪赃枉法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全年共立查渎职案件6件,其中玩忽职守案5
件,徇私舞弊案1件。
1997年,对法纪案件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检察院只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不再受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当年查办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8起。 其中,徇私舞弊案3件,玩忽职守案5件。1998
年, 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两起。1999~2002年,检察机关共查办国家工作
人员渎职案件1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