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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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 1954年, 共计受理案件22起。其中,医疗事故两起,地主反攻倒
算案两起, 干部违法乱纪案4起,民政部门取消家属待遇和扣留残废军人证致死
人命案两起,贪污案3起,检查夏粮征收中干部强迫命令造成自杀案3起,反革命
案两起, 其他4起,当年全部审结。1955年,县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设专人负
责,仅对一般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重大反革命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需呈上报级
检察院。当年,对镇反、肃反揭发出的反革命案和其他刑事案进行审查,全年受
理各种刑事犯罪案件545起,经审查批准逮捕457人,不批准逮捕88人。1957年,
上级检察院将公安机关拘留的各类现行犯罪分子的批捕权下放到县检察院。批捕
实行专人审查、检察长复查、党委批示的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查批捕工作一度中止。
1979年,检察院恢复对普通刑事案件的独立审查批捕权,批捕案件不再报请
党委讨论批准,实施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1980年,对
批捕备案审查制度进行改进,实行专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
案件检委会决定的制度。 全年共受理公安移送提请逮捕85起123人,经审查批准
逮捕85人,不批准逮捕27人,退回公安补充侦查8人,公安机关撤回3人。
1983年,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制度,并抽调专门人员与公安、法院
联合办公,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年,受理公安提请逮捕各类
刑事犯罪分子492起793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666人,不捕91人,追捕漏犯6人,
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5人,公安机关撤回15人。1989年,把提前介入的工作重点放
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协助公安机关拓展证据的种类上,当年受理公安提请逮捕
136起239人, 经审查后批准逮捕人犯217人。1997年,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办理案件实行专人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
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须经检察委员会讨
论决定。审查批捕结果改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不再是独立决定。当年受理提请逮捕146起205人,批捕130件178人,不批捕12件
23人,退查4件4人。1998年,贯彻“严打”斗争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特大案件
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做到批捕不过夜,起诉不过周。当年共受理公安提请逮捕案
件212起283人,批准逮捕167起223人,不批捕30人, 退回补充侦查和公安机关撤
回30人。 在2001~2002年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被市公
安机关列为“严打”第一号大案的魏某某等涉嫌杀人、爆炸、抢劫、非法持有及
买卖枪支和盗掘古墓葬等多种罪名的有组织团伙犯罪案,依法从重从快批准逮捕
1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结合办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2002年11月,受理了社会闲散人员谭某某、王某逼迫齐鲁石化公司某中
学的5名未成年的学生抢劫手机一案。经调查,5名学生的日常表现一直较好,只
是被逼抢劫他人财物,个人并未实际占有,具有偶然性。故对他们作出不批捕处
理,并与学校和家庭落实了帮教措施。
审查起诉 从1954年4月起,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反革
命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以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55年下半年,县
检察院试建审查起诉制度。 1956年,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325件,经审查后,
决定起诉300件。1957年,受案总数为66件,经审查决定起诉58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查起诉工作一度中断。
1980年,在“集中打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犯罪分子”斗争中,审查案件起诉时,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
和重大案件向市检察院和党委请示汇报以及携卷下乡复核主要证据的制度。是年,
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4起115人,起诉63起89人,免予起诉5起15人,不
予起诉两起5人,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和公安撤诉4起6人。1983~1985年,与公安、
法院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813起1397人,决定
起诉673起1203人。1988年8月,实行侦查与起诉分开,自行侦查案件的起诉工作
交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1997年1月1日,取消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范围,
庭审方式也由过去法院主审改为控辩对抗式。为适应庭审方式的改革,区检察院
采取各种形式强化对公诉人的培训。1998年,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面
推行《案件责任制》。当年受理起诉案件221件295人,起诉204件278人,不予起
诉5起5人,退查12起12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193次。2002年7月,制定《实行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细则》。同年,相继进行庭前证据开示、普通程序简
化审、多媒体示证、未成年人案件审查起诉方式等改革,并试行对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暂缓起诉制度,对暂缓起诉的案件,须经区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后报市检察院
审批。
侦查监督 从1954年开始, 临淄县检察署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并着手建立侦查监督制度, 当年检察平反公安机关错捕案件7起。1956年,纠正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出现的不合法现象16起,同时协助公安机关对1955年未履
行法律手续而逮捕的人犯,补办法律手续48份,纠正错案7起17人。
1978年后,侦查监督工作得以恢复,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在防错防漏上开展检察监督。1980年,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核、复查,共复核批捕
案件61起,复核起诉案件39起,均未发现重大问题。1981年后,在重点搞好防错
防漏的同时,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一人提审和询问被告、技术鉴定结论不
及时等违法行为。1983年,为加强侦查监督,采取一人承办、轮流阅卷等办案方
法,通过审查材料和提审被告发现线索,深挖犯罪,防错防漏。1985年,从打击
浮在面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转入打击隐藏较深的和现行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当年深挖漏犯6名,发现遗漏罪名9条。1986年,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全面开
展监督, 审查出公安机关遗漏被告人两人,遗漏罪名4案31条,并查办刑讯逼供
案1起,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15次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
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院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在侦
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同时,通过审查
起诉,对鉴定结论不及时告知和赃款、赃物不及时移送等情况进行纠正。当年提
前介入案件侦查41件69人。1999年追加被告人14人,向公安机关发出口头纠正意
见23次,书面纠正意见两份;向法院发出口头纠正意见9次,书面纠正意见1份。
2001~2002年,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对“在逃人员”“另案处理人员”建档
立卡,专人跟踪监督。建立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并与全区有关行政执法部
门建立《案件告知制度》,实现全方位监督。
立案监督 1996年以前, 立案监督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工作程序
也不规范。1997年10月,随着修改后的“两法”的实施,立案监督工作才以法律
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成为批捕环节中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审查批捕科设
专人负责立案监督工作。刑事立案监督的主要方式,不再是直接立查,而是“监
督”公安机关立案。立案监督的重点,是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
刑的案件。当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件11人,建议立案1件两人,通知公安机关立
案1件1人。1999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4件24人。2002年,在抓办案数量的同时,
注重抓好案件的消化处理,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起诉率达到78%。1978~2002年,
共立案监督各类刑事案件132起。
审判监督 1955年, 临淄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
督。至1956年,县检察院仅选择影响大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实施审判监
督。1957年,对决定起诉的67起案件全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年,纠正量刑畸
轻畸重案件3起,纠正错判案件1起1人。
1979年, 《刑事诉讼法》 实施后,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逐步走向完善。
1986~1993年, 重点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审判程序违法和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情
况, 提出纠正意见或提出抗诉。1994~1996年,着重纠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
等问题。1997年,进一步加强了对审判机关枉法裁判、徇私舞弊、重罪轻判等违
法行为的监督。2000~2002年底,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606次,向法院提起抗诉案
件7起7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现象19次。

1979~2002年检察院受理审查批捕案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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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受理公安 │审 查 结 果 ┃
┃ │提请逮捕 ├─────┬─────┬──────┬─────┬─────┨
┃ │(人) │批准逮捕 │其中追捕 │不批准逮捕(│退回公安 │公安机关 ┃
┃ │ │(人) │(人) │人) │补充侦查(│撤回(件)┃
┃ │ │ │ │ │件) │ ┃
┠─────┼──────┼─────┼─────┼──────┼─────┼─────┨
┃1979 │32 │19 │ │9 │2 │2 ┃
┠─────┼──────┼─────┼─────┼──────┼─────┼─────┨
┃1980 │123 │85 │ │27 │8 │3 ┃
┠─────┼──────┼─────┼─────┼──────┼─────┼─────┨
┃1981 │152 │131 │ │15 │6 │ ┃
┠─────┼──────┼─────┼─────┼──────┼─────┼─────┨
┃1982 │171 │144 │ │22 │5 │ ┃
┠─────┼──────┼─────┼─────┼──────┼─────┼─────┨
┃1983 │793 │666 │6 │91 │15 │15 ┃
┠─────┼──────┼─────┼─────┼──────┼─────┼─────┨
┃1984 │132 │92 │ │32 │5 │3 ┃
┠─────┼──────┼─────┼─────┼──────┼─────┼─────┨
┃1985 │98 │79 │6 │5 │8 │ ┃
┠─────┼──────┼─────┼─────┼──────┼─────┼─────┨
┃1986 │110 │96 │ │10 │3 │1 ┃
┠─────┼──────┼─────┼─────┼──────┼─────┼─────┨
┃1987 │110 │79 │ │14 │17 │ ┃
┠─────┼──────┼─────┼─────┼──────┼─────┼─────┨
┃1988 │170 │123 │2 │22 │19 │4 ┃
┠─────┼──────┼─────┼─────┼──────┼─────┼─────┨
┃1989 │239 │217 │ │20 │2 │ ┃
┠─────┼──────┼─────┼─────┼──────┼─────┼─────┨
┃1990 │247 │222 │6 │17 │2 │ ┃
┠─────┼──────┼─────┼─────┼──────┼─────┼─────┨
┃1991 │188 │167 │2 │16 │3 │ ┃
┠─────┼──────┼─────┼─────┼──────┼─────┼─────┨
┃1992 │268 │254 │2 │8 │2 │2 ┃
┠─────┼──────┼─────┼─────┼──────┼─────┼─────┨
┃1993 │558 │519 │ │22 │14 │3 ┃
┠─────┼──────┼─────┼─────┼──────┼─────┼─────┨
┃1994 │364 │331 │2 │19 │12 │ ┃
┠─────┼──────┼─────┼─────┼──────┼─────┼─────┨
┃1995 │298 │261 │ │17 │10 │10 ┃
┠─────┼──────┼─────┼─────┼──────┼─────┼─────┨
┃1996 │302 │251 │ │27 │24 │ ┃
┠─────┼──────┼─────┼─────┼──────┼─────┼─────┨
┃1997 │205 │178 │ │23 │ │4 ┃
┠─────┼──────┼─────┼─────┼──────┼─────┼─────┨
┃1998 │283 │223 │ │30 │17 │13 ┃
┠─────┼──────┼─────┼─────┼──────┼─────┼─────┨
┃1999 │354 │293 │ │52 │ │9 ┃
┠─────┼──────┼─────┼─────┼──────┼─────┼─────┨
┃2000 │392 │330 │ │49 │ │13 ┃
┠─────┼──────┼─────┼─────┼──────┼─────┼─────┨
┃2001 │468 │405 │ │8 │ │55 ┃
┠─────┼──────┼─────┼─────┼──────┼─────┼─────┨
┃2002 │331 │293 │1 │8 │9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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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2002年检察院受理起诉案件情况表
单位: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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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受理 │ 审理情况 ┃
┃ │ ├──────┬───────┬──────┬──────┨
┃ │ │ 提起公诉 │ 免诉 │ 不诉 │ 其他处理 ┃
┠──────┼───────┼──────┼───────┼──────┼──────┨
┃1979 │15(19) │11(15) │3(3) │ │1(1) ┃
┠──────┼───────┼──────┼───────┼──────┼──────┨
┃1980 │74(115) │63(89) │5(15) │2(5) │4 ┃
┠──────┼───────┼──────┼───────┼──────┼──────┨
┃1981 │110(162) │104 │(142) │ │3(11) ┃
┠──────┼───────┼──────┼───────┼──────┼──────┨
┃1982 │143(195) │135(181) │3(5) │ │5(9) ┃
┠──────┼───────┼──────┼───────┼──────┼──────┨
┃1983 │490(854) │371(701) │59(71) │36(52) │24(30) ┃
┠──────┼───────┼──────┼───────┼──────┼──────┨
┃1984 │222(348) │204(317) │8(15) │5(7) │5(9) ┃
┠──────┼───────┼──────┼───────┼──────┼──────┨
┃1985 │101(195) │98(185) │2(7) │ │1(3) ┃
┠──────┼───────┼──────┼───────┼──────┼──────┨
┃1986 │112(153) │79(105) │10(18) │2(5) │21(25) ┃
┠──────┼───────┼──────┼───────┼──────┼──────┨
┃1987 │71(120) │54(86) │8(18) │1(3) │8(13) ┃
┠──────┼───────┼──────┼───────┼──────┼──────┨
┃1988 │103(216) │93(181) │5(17) │1(3) │4(15) ┃
┠──────┼───────┼──────┼───────┼──────┼──────┨
┃1989 │206(314) │175(277) │12(15) │4(6) │15(16) ┃
┠──────┼───────┼──────┼───────┼──────┼──────┨
┃1990 │276(381) │222(312) │46(55) │5(9) │3(5) ┃
┠──────┼───────┼──────┼───────┼──────┼──────┨
┃1991 │210(341) │136(208) │54(89) │ │20(44) ┃
┠──────┼───────┼──────┼───────┼──────┼──────┨
┃1992 │201(343) │150(279) │31(39) │8(8) │12(17) ┃
┠──────┼───────┼──────┼───────┼──────┼──────┨
┃1993 │200(360) │166(299) │10(15) │9(23) │15(23) ┃
┠──────┼───────┼──────┼───────┼──────┼──────┨
┃1994 │231(340) │200(295) │12(15) │3(4) │16(26) ┃
┠──────┼───────┼──────┼───────┼──────┼──────┨
┃1995 │265(394) │230(355) │13(15) │13(13) │9(11) ┃
┠──────┼───────┼──────┼───────┼──────┼──────┨
┃1996 │277(388) │259(367) │17(19) │ │1(2) ┃
┠──────┼───────┼──────┼───────┼──────┼──────┨
┃1997 │236(273) │210(245) │ │8(9) │18(19) ┃
┠──────┼───────┼──────┼───────┼──────┼──────┨
┃1998 │221(295) │204(278) │ │5(5) │12(12) ┃
┠──────┼───────┼──────┼───────┼──────┼──────┨
┃1999 │261(372) │247(347) │ │1(1) │13(24) ┃
┠──────┼───────┼──────┼───────┼──────┼──────┨
┃2000 │227(363) │220(354) │ │1(1) │6(8) ┃
┠──────┼───────┼──────┼───────┼──────┼──────┨
┃2001 │329(489) │301(454) │ │11(13) │17(22) ┃
┠──────┼───────┼──────┼───────┼──────┼──────┨
┃2002 │345(539) │327(498) │ │6(8) │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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