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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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实施后,公安
机关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开始依法对少数扰乱公共秩序、妨害
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进行治安处罚。
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是年,西关旅店无视《旅店业管理
规定》,严重失职,造成住店客商财物数次失盗。公安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
仍置若罔闻,致使客商财物再次被盗。公安机关根据《条例》规定依法裁决,给
予经理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赔偿旅客的部分损失。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
始后,治安处罚曾一度中止。1979年10月,重新执行治安处罚条例。1994年,按
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案件查处工作中,认真把
好材料关、事实关、定性关、处罚关和程序关,保证办案质量。对影响大、涉及
面广的复杂治安案件,能公开处理的全部予以公开处理,达到处理一起、教育一
片的目的。2002年,公安机关严格执行《限期查处治安案件的规定》《办理治安
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公开审理暂行规定》,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保
证案件及时公正查处。是年,查处治安案件1262起,处罚140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