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枪支 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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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机关对散存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枪支、
弹药进行清理, 收归国有。1962年1月,对射击运动用的小口径步枪进行登记,
建立保管、 使用和领发制度。1981年4月,按照《枪支管理办法》开始对非军事
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散弹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
气枪等进行清理。至1983年8月结束,共办理发放气枪证286本,射击运动枪证79
本、猎枪证1999本。1994年,对社会上的民用枪支调查摸底,建立档案。1996年
10月,按照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社会上的民用枪支依法进行收缴,年内
收缴各类枪支3057支。 其中, 猎枪1308支,气枪693支,土枪920支,其他枪支
136支。 查处违反枪支管理案件10起。2001年,在全区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先后查处涉枪案件36起, 刑事拘留20人,治安处罚13人,收缴民用枪支676支,
子弹6499发。
危险物品管理 1963年5月,临淄县物资局开始经营开山采石用的硝铵炸药、
雷管、导火索等,公安机关随即按危险物品纳入管理。对爆炸物品的购买、销售、
运输、储存等,通过办理许可证进行控制。1980年,有12处公社、厂企等单位建
立炸药库, 年经营量达到360吨。公安机关指导各单位建立爆炸物品管理档案,
健全严格的出库、入库、领取、清退制度。1984年,进一步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
理力度, 先后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197千克,雷管418枚,导火索500米,黑
火药76千克。 全区12处炸药库全部建立使用、储存档案。1999年,对全区9处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及22个放射源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使用、
保管、看护等规章制度。2002年,会同有关部门对15家涉毒单位、10家放射性同
位素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11处,下达隐患通知书12份,限期
整改4家, 停业整顿1家,对停止使用的4处放射源落实看护措施。强化对流散在
社会上的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以及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清理工作,共收缴炸药
3300千克、雷管334枚、导火索6700米、鞭炮3万余支、毒鼠强1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