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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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 人行临淄县支行是临淄地区惟一的一家金融机
构。后相继成立了农行临淄县支行、建行辛店办事处等金融机构,与人行同级,
行政管理业务很少。 1986年4月,人行恢复建制后,对全区金融机构行使领导、
管理、监督、协调、稽核职能。逐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
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银行业的行政管理越来越规范。辖内
的商业银行,在机构设立时由人行临淄区支行按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临淄区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新开、停办人民币、外汇业务,
都由人行临淄区支行初审, 淄博市中心支行审批,报济南分行备案。1989~2002
年,全区设机构71家,机构变更迁址47家,撤销11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由
原来的重学历、从业年限等硬件的审查逐步转变为注重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
业务能力、个人品质等内容的审查和任职后的管理。
信贷资金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 对国营、供销等商业企业实行物资统一调
拨,销售货款全部上交,进货款如数下拨的方法。1953年开始,银行与企业直接
建立信贷关系,银行按照企业财务收支轧差发放贷款。对工业企业则按照物资储
备与超定额计划供应资金。1954年,银行信贷资金实行指标管理。即存款由总行
统一计划使用,贷款由总行分配指标,省、市(地)行层层分配到基层行掌握发
放,指标不能随便突破。1980年,人行临淄区支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发放贷款。1983年7月1日,临
淄区国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由人行临淄区支行按照信贷政策发放贷款,国家
财政不再拨款。1985年1月1日,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
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以及国家重点项目的流动资金需
求,优先支持收购适销对路的工业产品、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流动资金需要,
优先支持生产适销对路、出口创汇多的商品和增加市场供应,增加货币回笼的名
优产品的需求资金,优先支持国家批准的耐用消费品进口的资金需要。固定资产
贷款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信贷计划发放。
1988年,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贷款政策。并针对全区年资金供求悬殊,
市场物资供应严重不足而形成的抢购风潮,在信贷资金使用上实行“九个支持”
和“六个不贷”原则,严格控制信贷和货币投放两大规模的“紧缩货币政策”。
1992年,根据“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盘活总量、提高效益”的贷款
政策和1993年提出的“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强化宏观调控,治理通货膨胀。
年内两次提高存贷款利率,增强货币信用回笼和控制资金流失,全区的通货膨胀
得到有效的控制。
1998年1月1日,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即取
消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实行“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控制”的信
贷资金管理体制。
1999年,全区城乡储蓄存款增势不减,而消费市场则起动缓慢,消费物资供
过于求。为促进消费带动产业发展,银行大幅度下降存贷款利率,减轻企业利息
负担和减弱城乡储蓄势头。2000年,区商业银行开始办理耐用商品消费贷款,主
要有汽车、商品住房、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型贷款。截至2002年末,全区金融
系统各项存款余额135.5亿元。其中,城乡储蓄存款余额90.19亿元。各项贷款余
额70.96亿元。
工资基金管理 1978年, 全区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区支行设柜面监督员,单
位支取工资使用专用工资基金取款凭证,由柜面监督管理员审查批复后,会计部
门办理付款事项。1986年全区对发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职工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凡属于
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工资基
金管理以逐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为依据,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给基层单位的工资
总额计划,征得区级人民银行核签后,抄送其开户银行贯彻执行。同时抄送劳动
部门备案。
账户管理 1978年,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企
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按照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建资金与
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在银行(含信用
社)开立有关账户。银行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各单位和个
体经济户开立账户,必须向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凡银行初审同意的,填具开户
卡,报经人民银行批准。账户的变更、合并、转移和撤销,都应交验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必须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证件),经银
行审查后办理。
1989年5月,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的《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5月,对各单位的银行开户进行全面清理,撤销多头开户200余个。1994年
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年起,人行临
淄区支行每年组织对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进行清理检查,基本账户
由人行逐年核实认定,达到一个企业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了账户管理。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全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
现金管理的决定》。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县以上的合作社,
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对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逐户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
出限额部分送存银行。单位之间经济往来事项,凡够转账结算起点的(转账结算
起点30元),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958年,在“左”的错误路线影响下,管理放松,单位现金收入不按规定交
存银行,携带现金外出采购,不按现金管理规定办事,随便支付现金,一度造成
现金失控。1960年,执行“宁肯紧些,不能从宽,保存现金越少越好”的中央指
示精神,重新进行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凡超过库存限
额的部分,销货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需要支付的现金另向银行提取。
不经银行同意,不得坐支现金。
1979年,经济部门现金收付量激增。人行临淄区办事处根据全区实际,对现
金库存限额适当放宽。1988年,按照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在人行临淄区
支行开立往来账户的专业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核定库存限额。各专业银行对开
立结算账户单位,核定3~5天的日常开支所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
1986年,强化现金管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停办信托贷款,控制农村信
贷投放,从严掌握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市场货币流量”激增的趋势得到
有效的抑制。1989年,实行紧缩货币政策,抽紧银根,控制货币发行,强化货币
回笼,经济过热的势头得到控制。1994年,人行临淄区支行重新核定各专业银行
现金库存限额,建立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审批制度。
1997年4月, 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各商业银
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对开户单位(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开户单位在
提取大额现金时,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必须逐笔登记并于季后15日内,报送人
行临淄区支行备案。 8月,改进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管理,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
户(含银行卡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须提供有效身
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
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一日一次性超过
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开户银行逐
笔登记,并按月向人行临淄区支行备案。
2002年1月起, 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对于居民个人一
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或一日次数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
银行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行临淄区支行备案。
对人民币管理,人行临淄区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损人民币兑换
办法》所规定标准,要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
的人民币,并将其集中到市中心支行销毁,不得将残缺、污损人民币支付给金融
机构或对外支付。禁止代币票券发行和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人行临淄区
支行多次参加打击印制、发售、使用“购物券”的活动,坚决维护人民币的法定
地位和社会信誉。制止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高价炒买炒卖个别面额、种类人民
币的不法行为,维护了人民币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对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伪
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
用人民币图样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仿
造、变造、贩运、使用假人民币的行为坚决打击。
外汇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制度,外汇业务由中国银
行统一经营,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国家对外贸和外
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切外汇收入
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审批。
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
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
的外汇, 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1988年3月放开汇率,
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并通过制
定“外汇调剂用汇指导序列” 。同年3月,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形成了国家汇率
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
1991年,陆续批准多家商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工行临淄支行、农行临淄区
支行、中行临淄支行、建行临淄区支行、建行齐鲁石化专业支行、交行临淄支行
等6家银行, 先后开办外汇业务。同年11月起,允许个人所有的外汇参与外汇调
剂。 1994年1月,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
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的、 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5年6月30日,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
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
企业的外汇账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账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
用账户。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
留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
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
供汇范围,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
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金银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允许公民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
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个人持有金银只准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委托机构出售。厂矿
企业和个人生产的金银,全部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人行临淄区支行负责临淄境
内的金银收兑业务,并曾委托农行基层营业所代为收兑金银。1999年停止此项业
务,交由人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继续办理。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配售政策。临淄区需用金银的企业,直接向中国人民银
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申请,提报金银使用计划,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按上级批
准的数量,由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供应。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取
消白银统购、统配的规定,放开白银市场,允许白银生产企业与用银单位产销直
接交易。取消对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许可证管理制度(银币除外)。从
2000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白银收购、配售业务。
人行临淄区支行实施省人行、省物价局、省工商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
强黄金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经营单位接受人行临淄区支行的监督。2000年,
依法取缔无证经营金饰品店1家, 处理违规经营金饰品店2家,查扣黄金饰品900
余件。至2002年底,全区经营黄金饰品的单位共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