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国税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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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税收减免 1950年新税法颁发后, 对公、私医院免纳工商税,对个
体业户在经营中每个月不满90元销售收入和不满收益额(服务)60元者免税,对
贫苦艺匠小规模经营者,给予免税。1953年合作社进行免税。1954年,新成立的
手工业社按成员比例划分征免。 原个体成员占合作社总人数25%以下免税,并享
受国家优价优惠照顾,所得收入计入公积金,不纳所得税。1963年,对手工业者、
个体运输户给予1年免税待遇。
屠宰税收减免 1950年12月起,牲畜自养3个月,自宰自食者持乡镇政府证明
免税。 1958年4月,对社员,不论自食、出售头蹄下货一律免税。春节前半个月
分别再给予屠宰猪8%、羊20%免税照顾。部队“二自”(自养、自食)、“三自”
(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屠宰免税,在外地购买牲畜只征收购价的5%。经
公社批准宰杀的耕畜、母畜、子畜免税。
1983年起,社队和家庭在春节前半个月内宰杀自养猪,不论自食出售,暂免
征屠宰税。
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尔代、古尔邦、圣纪三大节日宰杀的牛羊免税。
县(区) 属企业 社队(乡村)税收减免 1959年6月规定,对预算外不上缴
利润的国营企业,如拖拉机站、排灌站、火化厂、科技贸易等非营利单位的车队、
旅行社免征所得税。 8月,对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的土化肥、土农药及加工麦粉免
税。
1965年第二季度,对运输合作社陆地运输给予减征25%所得税照顾。1966年,
对农村工副业将所得税累进率改按20%固定税率征收,所得额在600元以下免税。
对生产大队、 生产队交纳工商统一税的单位,按应纳税额一律减征20%。对农村
社队所属抗旱防涝物资免征工商统一税。对公社、大队、生产队购买原木自用部
分免征工商统一税。凡售给社队用于水利建设的砖瓦、石灰、水泥制品、陶瓷管、
砂、石、炸药,农产品加工、修配等免征工商统一税。对农药、兽药、肥料、小
家具、小电力,按规定纳税发生亏损的,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1976年,对利
用煤渣作原料制砖、瓦占60%者,全免工商税,占40%者减半征收。对炼油厂回收
的废硷、废酸、废机油及化肥厂的废氯气均给予免税照顾。农村社队所得税免征
点,由2400元以内免征提到3000元以内免征。1978年3月,对齐陵、大武、路山、
孙娄社办水泥厂免税。 1979年6月,对革命老区根据地社队办的企业在人均收入
50元以下的, 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皇城、敬仲、淮阳公社部分社队享受到此项
待遇。
1981年1月30日起,社队企业减免税权上收省政府批准。区内豆腐坊、粉坊、
油坊、酱醋加工、衣加工、理发等,给予1~2年所得税免税照顾。1981~1985年,
全区共减免工商税收3963.2万元,用税款归还贷款659.1万元。
1989年,对普降大雪的孙娄、北羊、永流、皇城、齐陵、梧台、朱台、高阳
等较重灾区企业免税150万元。 1990年1、2季度为遇旱灾的王寨、边河、齐陵、
金岭、 辛店等5处乡镇办、村办企业免税500万元。1986~1992年,对利用煤矿石
按占原料比例制砖的砖窑厂,给予减免税28.32万元的照顾。
供销社税收减免 1979年,对供销经营的汽油、柴油、润滑油、化肥、农药、
农膜、农机配件、种子种苗免征工商税。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
行业所得税率由39%降为20%。
安置待业青年税收减免 1980年4月,对新建的知青企业,免所得税1年改为3
年。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免征1年工商税和3年的所得税。
街道办企业安置知青人数占总人数60%以上的,免所得税2~3年,60%以下超过10%
以上有困难的,由区税务局批准按从业人员的比例给予减免税照顾。
1981年对待业青年组织的工商业给予免征所得税3年。
勤工俭学税收减免 1978~1980年,全区对中小学勤工俭学的一切收入免征各
项税收。1988年规定:用自有资金改造或新上项目的免税2年;新建的免所得税、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年;经区政府批准划转的企业,分不同情况定期免税5
万元、8万元、15万元,所批准的减免税额20%留给企业,80%归校方。是年,3次
共45户集体企业划转为校办企业,减免税321.2万元。
社会福利企业税收减免 民政部门批准开办的福利企业, 残疾人员占总生产
人数10%~3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占30%以上免征所得税。对新办企业免征1年所
得税。 1984年,福利企业中残疾人员占总人数30%以上者免征营业税,安置残疾
人员50%以上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1997年, 齐鲁石化公司所办福利企业免税达243万元,免“两金”(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3.09亿元。十化建免“两金”2488万元。
发展对外贸易税收减免 为保护国内生产, 发展出口贸易,引进外资和先进
技术设备, 对出口商品按照扣除税金计算免税。1989年全区出口企业2户,退税
2040万元,1993年3户,退税2451.2万元。
新增利润归贷 1980年8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
款还款问题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固定资
产折旧基金、 固定资产占费归还本息。1984年1月起,对集体企业,新增利润归
还本息60%,其余40%税后归还,按规定执行还贷有困难的报省局批准,提高到80
%。1985年全区16户还贷350.4万元。1988~1991年,临淄造纸厂归贷677万元,农
机公司归贷14万元, 临淄酒厂归贷235.7万元,临淄板纸厂归贷60万元,齐鲁乙
烯用产品税两次归贷计9.31亿元, 9户基层供销社归贷78.1万元,核销全区16户
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呆账1357笔共33.93万元。
齐鲁公司“三废” 税收减免 1985年,齐鲁公司免税691.92万元,全留给企
业治理“三废” (废渣、废料、废液)。1997年,免税1401.23万元,用于“三
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