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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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赋税,分上下两忙征收。民国时期田赋征收仍沿用清制,但由于军阀混
战,额外摊派繁多,无一定章法。1939年,临淄县抗日民主政府按旧银两摊派给
养、粮秣及柴草、公费与“富户捐”。1941年秋,推行《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甲
种)》,除特别穷户无力负担者及特别富户应有特别捐助者外,均按贫富程度及
人口多少分等确定负担。 1944年9月,改按每户人均秋粮亩数确定负担分,按分
计算征收。1945年秋至1947年夏,在新解放区按人口占有土地多少累进征收。新
中国成立后,按中亩计算产量,依率计征。1952年秋,遵照国务院“种多少田地,
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全面进行查田定
产,核定常年产量,实行比例税制,全年统一核算,分春秋两季,按粮种比例征
收。1953年后采取征、购一起入库,按先征后购原则分别结算的办法。1956年农
业合作化后, 土地归集体所有, 不准买卖, 契税停止征收。1958年6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取消人口扣除,实行比例税率和标准粮折算计
价征收的税制。同年秋,纳税对象由个体逐步转为集体。1962年,调整农业税负
担,比1958年下调47.35%。
1985年,粮食由原来的国家“统购”改为按“合同”收购,农业税也由原来
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征收“代金”与征收实物相结合,其标准粮价格,按近年
“加价” 部分的70%、平价部分的30%(称倒三七)比例折算,每千克按0.4元执
行,同时将过去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结算,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
1987年开征农业特产税。采取“实地丈量种植面积,核定常产,依率计征”
的征收办法。 4月开征耕地占用税。10月,开始采用“预征税款”的办法,在批
准占用耕地前,先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申请报批的占用耕地面积预交应征税款,
待上级批准占用后,再按实际批准占用耕地面积结算税款。1988年,批准占地单
位117个。其中,有74个单位预交了税款,占纳税单位的63.25%,预征税款278万
元,占当年应征额的88%。
1990年, 重新开征契税。1997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扩大了契税的征收范围,由原来只对个人购房征税,扩大为单位和个人购
房都征税,由原来只对房屋交易征税,扩大为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都征税。
2002年,全面实行费税改革。土地面积核实主要参照原有的计税土地面积,
并对照土地详查资料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对第二轮承包面积资料进行复核、审查。
经过核实丈量,全区实有计税土地面积3.25亿平方米,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
待、不高于实产”的原则核定计税常产。临淄区分平原井灌区、丘陵干旱区、纯
山区3个不同区域, 由高到低确定常产。北部平原区齐都、皇城、敬仲、朱台、
梧台、辛店、闻韶、雪宫、稷下等9个乡镇(街道)常产确定为每亩(约666.7平
方米)750千克。丘陵干旱区齐陵、路山、召口、金岭等4个乡镇常产为650千克。
纯山区南王、 边河两个乡镇常产400千克。按分类的常年产量计算得出临淄区的
计税总常产为35.1万吨。 在核定到村户时, 采取核定总常产的办法, 以1994~
1998年的数据计算出乡镇、村的总常产,允许各乡镇在2%的幅度内上下浮动,逐
级分配到村、组,由村、组核定到农户。核定的常产一律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
督,并由农户签字认可,统一填制发放《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税核定证书》。
各乡镇按照规定将《纳税登记证》《纳税通知书》发到农民手中,实行税前公示
制度,用统一的征管软件,在征收时开具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电子《完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