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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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执行“一条鞭法”“摊丁入亩”。但地方征税时仍有火耗,每征银
一两加1钱4分, 完纳制钱者按4800文征收,临淄征耗羡银5110.32两,雍正四年
实行“火耗归公”,统一农业税中。
民国时期,随征国赋征省附捐(濮阳河捐、教育附捐、巡警附捐)。1914年,
征银一两征国税1元8角,附加4角。1916~1920年,每征银一两,加征铜元80枚。
1920年,又加收教育附加铜元15枚。属地方征收的有义田捐、学田租、校士管地
租、屠行附捐、课程附捐、辛淄捐、牲畜税附捐、烟叶附捐、水磨捐、席行捐、
牛肉捐基金利息。
1955年起筹收农业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自筹(即地方附加)。筹收率:
营业税、 所得税按税额10%征收,至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后,统一税、所得税仍
按10%征收附加, 农业税自筹,按农业税的5%~20%征收。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
商税不再征收附加,但地方财政继续保留。即工商税入库后,以退税手续退地方
财政,工商所得税附加为农业税的1%。1985年以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
自筹经费名称取消。 1986年7月开征教育费附加,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都缴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
率为1%。1988年,对乡(镇)、村两级企业(含集体、个体户)随所得税征收教
育附加,按3%征收。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
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缴纳人销售收入的0.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