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国税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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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清代盐税官办。 1913年改由商办。1941年,抗日民主政府渤海行署成
立盐务总局,在产地征税,每担(50千克)征税3元。
1950年, 全国统一盐政,从量核定,就场征收。3月,财政部公布统一盐税
税额征收标准, 一担盐税13.5元。 6月,食盐税额减半,土盐按食盐60%征税。
1955年,8类工业用盐免税。1956年5月起,农、牧用盐,改按食盐税额征收40%。
1960年8月起,对农、牧、渔业用盐在原税额基础上,每担减税0.65元。1984年9
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食盐类:原盐国营集体
盐场每担124元, 洗粉盐每担110元,洗精盐每担102元,再制盐每担97元。工业
用盐: 酸碱工业、 制革工业每担15.4元,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每担77元。
1985年,制革和酸碱工业用盐免税,国营、集体农牧业用盐实行减税。
牲畜交易税 1941年3月6日,省战时工作委员会规定:牛、驴、骡、马交易,
向买主按成交额3%征收牲畜税。 猪、 羊免税。 牛犊、驴驹出口税率10%~20%。
1948年9月10日,对牛、驴、骡、马4种牲畜征税,由买方按成交额5%税率纳税。
1951年4月6日起, 牲畜交易税起征点1头,由买方按成交额依税率5%计征。1954
年7月1日停征。1961年12月,牲畜交易税仍按原规定恢复征收,由买方纳税改为
向卖方征税,税率仍为5%。1962年3月31日起,凡国营商业、供销社、机关团体、
企业、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个体农民出售牛、驴、骡、马,均由卖方按成
交额5%纳税。1994年取消该税种。
集市交易税 1948年10月开征。 买卖牛、 驴、 骡、马均按成交额5%纳税。
1951年, 扩大到粮食、棉花、药材、土布和其他牲畜。1954年7月,猪、羊交易
税停征。1959年免征大牲畜交易税。1962年12月恢复征收。税目扩大到家畜、肉
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家庭手工制品及旧产品和旧表、自行车。税率为5%、10
%、15%。按成交额计征。1965年12月停征。1982年12月恢复征收,税率仍为成交
额的5%。1994年取消该税种。
货物税 1950年1月开征。应征货物有卷烟、烟丝、熏烟叶、土烟叶、鞭炮、
迷信品、饴糖、皮张、毛绒、植物油、原木、麦粉、土布、砖瓦、粮食等16种。
税率分别为:烟叶45%,土烟叶40%,羊毛绒10%,皮(乙类生皮)20%,牛皮制革、
猪皮制革1954年按40%, 11月免税。1953年秋开征砖瓦税,税率为8%。1958年简
化税制,将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1950年1月开征。 临淄执行营业税税率57种行业,税率最低10%,最
高15%。除粮食、棉花、山货、药材4%外,其他货物6%。1958年7月,将营业税合
并在工商统一税,1973年合并在工商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营业税从原工
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税种。共14个税目,除对临时商业执行5%~10%的
幅度比例税率外, 其他均为3%、5%、10%、15%4个档次的比例税率。1994年1月1
日起,将商业零售、批发、调拨、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划入增值税范围内。管道运
输降为3%, 舞场等上调为5%~10%,服务业降为5%。改革后的营业税,为共享税
种。 1997年1月1日起, 金融保险业(包括信用社) 按3%(国税部分),1998~
2001年,农村信用社税率减按1%,金融保险业调为2%(国税),2002年调为1%。
营业税目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最高税率10%,最低3%。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开征。以工商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和摊
贩业。1953年1月,将营业税和工商业交纳的印花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8月改
称工商统一税。
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
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单位。按产品和经营业务划分税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计征。 税目104个。临淄征收工商统一税主要产品有
卷烟、烟叶、土烟叶、白酒、皮毛、烟丝、迷信品、鞭炮、砖瓦、植物油、粮食、
麦粉、矿物油及副产品、其他工业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临时经营等,
税率最高为60%, 最低为3%。临淄县执行10%税率。1973年3月,将工商统一税及
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粮食交易税 1951年12月开征。粮食交易15千克为起征点,由买方按成交额2
%税率征收。1952年起征点改为100千克。1954年停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开征。以产品为课征对象。共58个税目,税率5%~66%。
临淄主要产品烟叶税率45%、 白酒税率50%、 皮毛税率10%~20%、原木税率10%。
1958年,划归工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 原为特种消费行为税(临淄未征) ,1956年,改为文化娱乐税
并开征。1996年停征。应税项目:电影、戏剧(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
杂技。 税率按不同行业分5个级别10个税率计征。临淄原属三级小县,电影业按
戊级税率5%征收。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对县京剧团和以后的吕剧团、文工团给
予免征。
工商税 1966年1月试行。 1973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
条例(草案)》,将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合
并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共分税率17个,税率最低3%,最高66%。取
消对棉纱、白糖、皮革等中间环节的产品税。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及社队企业,
下放给省、市税收权。降低农业机械、化肥、水产品税率,提高印染、缝纫机、
化工产品税率,临时商业税税率由10%调至100%。
1974年,对生产多种产品的齐鲁石化公司炼油厂的20多个税目,实行综合税
率13%。1982年,山东大武电厂所生产的电按15%征税。对小水泥厂(年产20万吨
以下)执行5%的税率。1983年,临淄区执行工商税税目共57个。税率最低3%,最
高60%。 1984年10月,废除工商税,在原税目、税率的基础上分别征收产品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
烧油特别税 1982年7月1日开征。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燃烧用的原油、重油,
一律征收烧油特别税。实行定额征税(按每吨征收固定税额),原油每吨40~70
元,重油每吨征收70元。1994年取消该税种。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征收。从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地方财政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征集,征集率为
10%。同年7月,征集率提高到15%。为征收方便,按上例项目的当年收入依12.5%
的比例计算交纳。1984年1月始,统一执行15%的征收率,国库券利息免征。
建筑税 1983年10月开征。 税率10%。1987年7月执行新的建筑税,征收范围
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税率改为10%~30%的差别税率。凡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
馆、所和严格控制的非生产建设项目及以维修为名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
税率为3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部分,税率为20%;在国家计
划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税率为10%;城镇集体、乡
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城市、郊区的税率为10%。从1994年合并到房产税中。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国营企业按应上交的固定
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确定税率交纳调节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只
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1985年7月,贯彻国务院规定,在征收55%的国营
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超过国家规定的合理留利的部分,征收调节税。
奖金税 1984年1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
同年9月, 对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凡奖金超过国家规定数额的企事业单位,采
用累进办法按不同幅度,分档次征收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
4个月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4~5个月部分,税率30%。1985年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5~6个月部分, 税率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
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300%。1994年1月取消该税种。
产品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以税
法列举的工、林、牧、水产品为课征对象,以应税货物的价值金额为依据,按产
品或产品类别划分税目,除个别产品采用定额税率外,其他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共划分270个税目, 有350个税率,税率由3%至60%。对胜利炼油厂用高价原油加
工的成品油,按毛利征55%的产品税,税后利润不征所得税和交通能源建设基金。
对临淄热电厂, 按5%征产品税。区、乡镇的磷肥厂免税1年。同年,水泥税率执
行年产20万吨以上6%,散装水泥3%。生产小农具的3%征税。1988年1月1日,炼油
厂按限价征产品税。每吨按定额扣除70元后为计税依据。对扣除70元部分免征所
得税、调节税、能源交通基金。
增值税 1984年10月, 实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
案) 》,税目12个,采用差别税率,最高税率13%,最低税率6%。1986年,对
电风扇税率由20%调减为16%,电子、电器元件税率14%,纺织产品税率为14%。
增值税税率采取基本税率加低档税率和零税率的模式,基本税率拟定为17%,低
税率为13%, 出口货物为零税率,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1)粮食、食用植
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6)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零税率。加工修理修配的
劳务税率17%,抵扣部分除进项税金外,所支付运费按总额的10%,后调为7%。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9月开征。税率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超倍累进率和比
例计算征收。将工资、薪金,承包、专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四类收入合并
为综合收入,以月按累进税率20%~60%的5级超倍累进税率计征。投稿翻译、专利
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
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余额按20%比例税率计征。
利息、 股息、红利收入,每次收入额按20%税率征税。临淄区按六类工资区,标
准以每月“计税基数”100元计算超级倍数,共分3、4、5、6、7倍,全月超倍应
征税金额,分别按20%~60%5个税率算出税额,扣速算扣除数为应征税款。1994年
此税种取消。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开征。 1994年1月停征。凡国营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
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王寨、边河乡的集体、私营个体免税外,全部
按照规定征收。 征收比例按征集范围和项目的当年收入10%计征。企业税后利润
不足5000元、个体户税后利润不足2000元的免征。
城镇居民粮油差价补贴资金 1989年征收。 凡属淄博市供应的实行独立核算
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及行政事业编制的党政机关、团体等单位均征收,按全部在
职人数,依照上年平均人数计算,采用固定限额,每人年征192元,后调为120元。
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 1990年1月征收。1991年停征。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
省级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及其主管部门,省级机关团体,省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兴办的集体企业为征收对象。除省级指定的应征单位,临淄区只对省属单位
的自留部分负责征收,征收率为5%。所征数额由区局按月直接上划省财政厅。消
费税 1994年1月实行。主要税源执行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有酒类、 成品油类。啤酒吨位税源220元,粮食白酒税率25%,薯类酒15%,其他
酒10%, 酒精5%。汽油按定额征税,每升0.2元,柴油按定额征税,每升0.1元,
鞭炮、焰火税率执行15%。
所得税 所得税是综合税种。具体税种主要有利息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1950
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1952年开征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人,于支付
利息时缴纳,税率5%。1959年停征。
1983年6月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从1月1日起计税) 。按大中型、小型两类
确定税率,大中型税率55%,小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按
比例税率15%计征。临淄区内中央、省、市级企业按55%税率,区液压机械厂、区
物资局所属公司、 电影公司、商业、粮食等所属公司,均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执
行。 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率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1997
年停征。
1991年7月,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临淄区属沿
海经济开放区域,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1994年1月开征统一内
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33%。全区各专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商业部中石化齐鲁分公司、齐鲁石化公司上市公司、山东辛店发电厂、
烟草公司等为交纳单位。2002年1月1日以后,老企业仍由地税分局征收,新办企
业由国税局征收。
车辆购置税 2001年1月开征。 区交通局为临淄代征单位,税率执行10%。实
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临淄区除各种汽车(含挂车)由市交通局负责
代征外,只征摩托车、农用车(含拖拉机)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