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税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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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清朝初期,仍有丁赋之分。康熙年间,征收丁役银(人至16岁成丁,
丁要纳银代役)。雍正年间,实行地丁银制度(即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凡田
赋1两,加丁银1钱1分5厘。
民国初期,田赋仍沿袭清制。1914年改折征银圆,每银1两征国税1.8元,地
方税0.4元,共2.2元。1924年,每银1两征8元。1930年,省税归并,统称“地丁”,
每银1两征税4元。
抗日战争时期, 县抗日民主政府按旧银两摊派给养、 粮秣及柴草、公费与
“富户捐” 。1941年,推行《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甲种)》。1948年3月,全县
解放,统按山东省《三十七年征收公粮暂行办法》,实行负担亩和累进税两种计
算办法,老解放区扣除免征点后为负担亩,新解放区以官亩计算,按人均土地多
少累进。1949年春,实行评定折中亩办法,将耕地分等定级,按平均产原粮75千
克(以正常年景二年三收) 折合1中亩,每人扣除7分地(约为467平方米)为实
际负担亩数,每亩征原粮20千克,附征村经费粮3千克。
新中国成立后, 仍执行折中亩的办法计算征收,但每人扣除的免征点由7分
地改为50千克粮。1953年,实行比例税率,每人扣除50千克常年免征额,其余按
20%税率计征。 1958年,实行比例税率和标准粮折算计价征收。标准粮价格,每
千克0.2元,平均税率17.15%。1979年,每千克0.3元,平均税率10.79%。1987年,
农业税标准粮价格调整为每千克0.41元,农业税平均税率10.78%。1990年以后,
计税常产和标准粮价格虽有变动,但平均税率都保持在10.76%。2002年,全区计
税价格每千克标准粮1.1元、税率6%。
契税 原称田房契税, 是政府对买卖、典当按契价征收的税。清末至民国初
期,契税按契价定额征收。1915年改按比例税率征收,买契2%,典契1%。1952年
12月开征契税。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应由当事人双方订
立契约,由承受人纳税。买契按买价的6%,典契按典价的3%,赠与按价格的6%缴
纳。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及受国家补助的企业、团体、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免
纳。1990年,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征
收6%。 1997年7月,买契税率由原来的6%改为3%,对个人购买的普通自用住房实
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原称农林特产税。 1987年,开始试征农林特产税,
征收对象主要是林果类和水产养殖类,1989年全面开征。林果类的税率除苹果15
%以外, 其余均为10%;水产养殖按5%计征;瓜类(西瓜)按计税收入的10%定产
定收,每亩计税常产为1000千克,每千克价格为0.28元(全市统一价格),计税
28元, 再扣除原负担的农业税,每亩西瓜的纳税额为20元。1994年1月,国务院
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农林特产税改称农业特产税。
规定了征税范围、税率、征收办法等。2000年春,按照省政府《关于对塑料棚蔬
菜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对塑料棚蔬菜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 开征耕地占用税,占用1平方米耕地的纳税额按不同乡
镇分为五等:一等有辛店、南仇两镇,每平方米税额7.5元;二等有孙娄、永流、
大武3处乡镇, 每平方米税额6.5元;三等有齐都、金岭两镇,每平方米税额5.1
元; 四等有齐陵、皇城、路山、召口、北羊、敬仲、朱台、高阳、梧台等9处乡
镇,每平方米税额3.7元;五等有王寨、边河两个乡,每平方米税额3元,全区平
均税额每平方米为5.4元。
1994年7月, 区政府对耕地占用税税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等
有辛店、 孙娄、永流3处乡镇,每平方米10元;二等有南仇、大武两镇,每平方
米8元; 三等有齐都、皇城、北羊、敬仲、朱台、高阳、路山、召口、梧台、金
岭、齐陵等11个乡镇,每平方米6.5元;四等有王寨、边河两乡,每平方米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