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辑 乡镇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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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8月,临淄在古城区城关镇进行乡镇一级的财政试点工作。1958年8月,
制定《关于健全乡(镇)财政预算的规定》。但因撤区并乡、人员下放而未实行。
临淄并入益都县后,建立“公社”财政,一年后停止。
1984年,在齐陵镇进行乡镇财政试点工作。1986年,全区18处乡镇普遍建立
乡镇财政。 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5~7人,设预算总会计、单位会计、出纳员、农
业税收专管员、乡镇企业财务专管员等。1993年机构改革,乡镇财政所和审计所
合并为财政审计所, 人员编制5~9人。乡镇收入包括工商各税、农业税(包括农
林特产税)和其他收入,乡镇支出包括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文化、
教育、卫生、广播、计划生育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社会救济抚恤事业费、行
政管理费、城市维护费和其他支出。1997年以前,乡镇预算由区财政局按年核定。
乡镇财政按照区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方案结合具体情况编制乡镇财政预算,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在预算执行过
程中,由于国家调整开支标准、增加工资等政策性而引起的重大变化,可相应调
整预算。同年实行分税制后,乡镇的预算根据区确定的财政体制及各乡镇的预算
收入和支出情况编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1988年, 在齐陵镇和敬仲镇进行乡镇金库试点。至1999年9月,全区18处乡
镇全部建起财政金库,实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金库,调动了乡镇
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